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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印度的保险法及其国家保险机构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印度同中国的情况非常相似,印度也是一个人口基数大、农村经济欠发达、高利贷占比重、其他信贷规模不大的国家。在1938年公布的《保险法》的基础上,经过几次波折,直至1972年,建立一个国家保险机构,由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按比例分摊保险责任,国家全权负责经营管理的费用。

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印度的保险法及其国家保险机构

(一)印度

同中国的情况非常相似,印度也是一个人口基数大、农村经济欠发达、高利贷占比重、其他信贷规模不大的国家。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印度开始实施绿色革命,在支持农业发展上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成果非常显著。80年代以后,在政府的领导下,印度农村金融发展迅猛,由印度储备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信贷保险公司共同形成了一个农村金融体系,这个体系已经发展得比较完美。

1.商业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

印度农村金融中最为流行的渠道是商业银行,然而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从来没有从其流向农村的信贷资金中获得满足,所以在1969—1980年,在《银行国有化法案》的基础上,印度政府实施了两次银行国有化运动,直接对国有银行进行控制,迫使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推广和实施这一政策,导致了印度商业银行对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网点数量显著增加,如2005年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增加至47369个,相较1969年增长了9倍。这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地区贷款银行贷款中的比重,如由1969年的3%以下到2005年大约12%。相应地,这也显著削减了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的人口数量,如1969年每个网络服务的人数是8.4万人,到2005年缩减为1.7万人。这不仅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压力,而且提高了商业银行为农村服务的积极性。

除了直接提供贷款给农民购买抽水机、拖拉机和其他价值比较高的农业机械,以及购买牲畜、发展果园,印度商业银行等机构间接提供贷款给一些农业相关机构,如负责农产品销售和处理机构、土地开发银行、食品采购机构等。1975年之后,印度政府已设立地区农村银行,该银行是按照《地区银行农村银行法案》而设立的,提供信贷支持给信贷服务能力不强地区的贫困农村家庭,以解决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机构网点不足且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低下的问题。在缺乏农村金融服务的每个地区,由一家商业银行承办农村银行,资本金由中央政府认缴50%,联邦政府认缴15%,主办商业银行认缴剩下的35%。它们还可以针对具体的借款对象,给予更低的贷款利率,依照商业原则来运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用以向贫苦农民提供贷款,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

2.合作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

与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似,印度的农村合作银行分为两类:一类的对象只是社员,对其提供短期和中期贷款的信用合作社;另一类是专门进行长期贷款的土地开发合作银行。

(1)信用合作社。它是农民获得低息贷款的主要来源,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①初级农业信用合作社。它是由农民组成的,主要向社员提供期限为1年的短期贷款,利率相对较低,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层机构。它在提供贷款额的同时,还会供应生产资料、销售剩余农产品等给社员。

②中心合作银行。这是一个中层的信用合作社,其业务活动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主要是其社员在初级农业信用合作社缺乏资金的时候,向初级农业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起到在初级农业信用合作社和联邦合作银行之间的桥梁作用。

③联邦合作银行。它的成员都是邦内的所有中心合作银行,是合作信贷机构的最高形式。其资金主要从印度储备银行的短期中期贷款中获取,部分个人存款和中心合作银行的准备金也会被吸纳,然后将这类资金提供给它的成员,满足他们对资金借贷的需要。

(2)建立土地开发银行是为了满足农民的长期信贷需求,使农民购买更有价值的农业机械、改善土地、偿还国家债务、赎回抵押土地提供必要的资金供应。它分为两个层次:基本土地开发银行和核心土地开发银行。基本土地开发银行与农民的货币资金进行直接接触。核心土地开发银行主要是连接基本土地开发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向基本土地开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

3.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

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是印度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机构。它组建的资金是由印度政府和印度储备银行共同承担的,其业务主要是支农信用贷款,向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再贷款,监督管理地区农村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4.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

印度的农业保险在降低农业经营的风险方面充分发挥了保险的重要作用,强制从事生产性贷款的农民购买有关农业保险,允许农民依照自己的情况自愿购买牲畜保险等其他保险,采取自愿保险和有条件的强制保险并重的形式。1999年3月开始,实施由印度中央政府开发的、由印度保险总公司实施的农业保险计划。对所有农民来说,一旦从银行获得贷款,就必须参加这个项目,若没有获得贷款,则可以自愿参加。

5.法律体系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

1904年,印度政府公布了《信用合作社法案》,从法律上对信用合作社给予了规定。1912年,又出台了《合作组织法案》,确立了各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1934年,颁布了《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将其作为中央银行法,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农村金融机构,详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商业运作和其他方面进行了规定。1969年,公布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以分配一定比例的贷款来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1976年,《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应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设立地区农村银行机构。1981年,根据《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法》,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也就是印度的农村政策性银行成立,从法律上全方位规定了农村发展银行的外部制度安排和内部管理,为农村政策性金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在1938年公布的《保险法》的基础上,经过几次波折,直至1972年,建立一个国家保险机构,由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按比例分摊保险责任,国家全权负责经营管理的费用。1979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法》,明确了印度的农业保险在法律上的地位。2000年,印度保险监管和发展管理局颁布了《关于保险人对农村社会的责任》,具体规定了农村保险业务的数量和比例。

(二)韩国(www.xing528.com)

在20世纪60年代,韩国是一个农村人口比例较高且城市化程度较低的落后的农业国家。城市人口在全国人口中仅占到大概28%。农村生产力落后,农民收入很低,大量的农民到城市工作。维持生产和日常生活的需要,使得大多数留在农村地区的农民一般依靠传统的借支农村高利贷满足生活,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贫穷+萧条”的恶性循环中轮回。当时,由于缺乏农业资金和私人债券市场,韩国的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农民无法摆脱贫困。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农业生产水平提高,资金是达成此目的的一个重要保证。

农业是社会效益高的长期风险产业,但它的平均利润率很低,相对效益也不高。所以,不管是一般的城镇银行,还是商业银行,都不愿意向农民提供贷款。考虑到那个时候韩国农业和农村地区迫切的发展形势,建立农村金融产业势在必行。这个问题迅速受到了韩国政府、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促使韩国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发展。

1961年,有关农业部门不懈努力,建立一个有综合调整和服务功能的农业协会,通过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农村金融产业,并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可称为“制度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体系。该体系由中央农业协会、农业协会信贷基层部门、城镇银行、地方银行、农村金库和互助金融组合构成,到20世纪70年代发展到一定规模,当时的基层农业协会互助金融提供了数额巨大的生产资金和生活资金给农民。

1965年,由高利贷代表的私人债务市场在农民贷款中的依赖度为73%,而由农业协会、城镇银行、地方银行、农村金库和信用投资组合组成的“正规金融市场”在农民贷款中的依赖度为27%。1981年,“正规金融市场”在农民贷款中的依赖度73%,私人债务市场的依赖度减少到27%,反映了农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

中央农业协会、基层农业协会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机构总数量中占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其资金总量达到了73%,成为农村金融行业的主要构成。中央农业协会的金融机构,包括市、县分支,不同于一般的银行,资金来源于非农业部门和非组合成员之中,农业部门和农民获得贷款。基层农业协会是基于互助的原则,资金来源于协同组合成员,组合成员获得贷款。

韩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是,在韩国金融机构中,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第一,农业协会可加快农村储蓄和筹集资金的速度。第二,通过农业协会发放几乎所有的农业贷款。农业协会的主要优势是农业协会机构小、设置灵活,有许多网点,而且是在基层,他们了解自己的成员的农业活动和经济状况,可以准确地支付贷款给农民,并保证能及时收回。第三,就是政府与农业协会配合良好,政府提供各种扶持政策,尤其是农业协会发放所有的贷款,几乎成为类似政府部门的信贷机构,农业协会的声誉和威望得到了极大的巩固与提升。

(三)巴西

19世纪末,巴西产生了农村合作经济;20世纪60年代,其发展达到了顶峰。1962年12月,成立了巴西全国合作总社。其下分为社员人数最低20人的基层社、由超过三个基层社构成的中心社和由三个中心社组成的专业社。级与级之间独立运作,独立核算,不存在从属关系。并且在宪法中明确注明农村合作社会这个典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巴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旨是满足其成员的需求,不追求利益的增加,多涉及销售农副产品、仓储、加工、物流、提供日常生活用品、信用贷款等相关的服务领域,成为巴西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巴西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主要体现在农业融资工具的创新上。1994年之前,巴西农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主要凭借商业银行信贷融资。为解决农业生产的高风险、高成本、抵押物不足、普遍融资困难的问题,巴西创造了一种CPR(农业信贷票据)工具,即农产品出售凭证。CPR工具是一种债券,是一种非标准的合同,它承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提供一定数量的凭证,实际上却附加了农产品运输的期限。它以“先实物后金融”为基础,逐步发展:第一初始阶段在1994—2001年。国有银行和国有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CPR工具的担保工作,并帮助促进了CPR工具顺利流向市场。在这个阶段,CPR工具仅限于现货交收的结算方法,是一种单纯的长期合同,它限制了CPR工具的流动性,同时也控制了风险。第二发展阶段是2001—2004年。2001年,《第10200号法》的颁布,标志着CPR工具发展成为了“长期合约+债券”的模式,结算方法也增加了CPR工具赎回,也就是现金结算这一方法,方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CPR工具买卖上的参与。第三规范阶段是在2004年以后。2004年,在《第11076号法》公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CPR工具的登记条件,加强了对金融系统中CPR工具的风险控制。在此阶段,巴西银行直接在巴西期货市场流通中建立了指数CPR,改善了CPR工具的标准化,提高了CPR工具的流通效率

当前,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巴西有三种形式的CPR,分别是现货交收CPR、现金偿还CPR和指数CPR。主要在民间流通的是现货交收CPR,针对农民和农业大户等小规模的农民生产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发行现金偿还CPR和指数CPR,基本农产品主要是标准化的农产品,例如玉米大豆

根据市场统计,从2003年以来,每年CPR工具的交易量大概是300亿雷亚尔,为金融系统注册规模的10倍,占巴西农业融资总额的40%左右。CPR工具是连接民间融资和正规金融的桥梁,为农业开通了直接的融资渠道,特别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了作用。CPR工具分散了农业风险,稳定了农产品价格,增加了农业相关融资,并形成了一个成熟的操作体系。

(四)孟加拉国

孟加拉国是南亚的一个大型农业国家,面积为147570平方千米,有1亿6千万人,人口密度为1251.8人/平方千米,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人口大国及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但在农村合作经济和贫困农民的金融支持方面,有其独特的发展之道。

1912年,孟加拉国颁布了合作社法。1948年,孟加拉国合作社银行被定为全国合作银行的管理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孟加拉国农村合作经济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发展,粉碎了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体制,构建了一个新的农村合作经济体系,也就是双层农村合作体系。1982年,由孟加拉国地方政府和农村发展合作部牵头,孟加拉国农村发展委员会成立,负责建设、管理农村合作体系。有效的培训机制(合作领导机制)是双层农业合作社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地方政府和农业发展中心负责培训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合作社的领导,在基层农业合作社的每周例会上,合作社的领导将所学知识和政策传达给成员,成员将自己的闲散资金存入合作社,并就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建议。合作社领导对合作社成员所要求的贷款数额进行统计,安排贷款和收集处理问题,改善合作社的日常管理。

孟加拉国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地区之一。在建立格莱珉银行以前,孟加拉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主要通过借高利贷来满足自己的金融需求。孟加拉国的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慢,农民的生活非常贫穷。1974年,格莱珉银行(也就是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成立,实施小额贷款的模式,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孟加拉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实行农村小额金融的国家之一,并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村小额信贷运动基地。这种金融方面的创新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并被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渐推广开来。

格莱珉银行主要是为贫困群体,尤其是农村贫困妇女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发展艰难的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保险等。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贷款人自己的存款。主要的经营方式为:①农村银行向客户提供短期贷款,按周分期偿还贷款,没有担保,其利率比正规金融要高,却大大低于高利贷利率,可有效防治富裕者从中套贷。②贷款项目主要针对农业生产项目,这类项目现金流通更快、收益率更高,用来保证有足够的项目现金流,借款人能够及时还款。③借款人成立互助小组,5个穷人或1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共同结成贷款互助小组,6个贷款互助小组形成1个贷款中心,组内的成员若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整个小组的贷款数额就会降低,利率也会高于其他。④每周定时举行会议,每个小组将派一个代表到高一级的贷款中心参与会议,并在会上偿还各小组在上个周次的借款,也可以在会上交流经验教训。⑤该地区的资金只能在该地区内流通,不允许资金流出本地区。⑥责任分到个人头上,提高服务目标。明晰农村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每个工作人员负责10个贷款中心、400个借款人的业务服务,主动联系贷款人,上门服务。⑦坚持商业运行机制,贷款利率随市场平均水平变动,充分考虑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潜在的风险,实行灵活适度的浮动利率制度。

格莱珉银行一开始是由政府和民间团体出资建立的,自1995年以来,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资金,也不需其他机构出资。1998年,它实现了真正地独立运作,国家在其中仅象征性地占有很少一部分,而绝大多数的股权是由存款客户所持有的。到目前为止,农村发展银行已经发放了160多亿美元贷款,贷款客户达到了860多万人,大量的贫困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靠格莱珉银行摆脱了贫困,贷款偿还率高达98%,这是任何金融机构都难以实现的。孟加拉国的格莱珉贷款模式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支持典型,这一“信贷扶贫”模式得到了世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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