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历史悠久,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金融体系,并符合本国国情。它既有合作性融资,又有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展示了多方向的发展和多层次的补充发展模式。在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许多国家从其政府政策性保障和财政支持的方式中得到学习。
(一)美国
美国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至今大约已经有了180年。美国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企业,其成员即是使用者,又是拥有者。但不同之处在于,相较于投资资本的升值,组织成员对组织提供的材料采购、产品供应和市场营销服务更为注重。农产品销售合作社是最早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因为美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主要是以家庭农场为主,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农业合作社也被称为农场主合作社。美国农业合作社经历了产生、发展和壮大的过程,已变得相当发达。
美国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成员必须从事农业生产。
(2)坚决实施“一人一票制”,并不按照投入的资金数额来分配,否则,社员所能获得的红利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
(3)每年与成员之间的交易数量必须超过与非成员之间的交易数量。
(4)关键是要保持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按照成员的交易数额将赚取的利润返回给成员。
美国政府在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美国充分发挥了有形、无形两只手的作用,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同时对维护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进行大量干预。但必须提到的是,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了美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使美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
1916年以来,美国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农业相关的贷款法律,由美国政府牵头,建立了农业信贷专业银行和它们的基层机构,以形成农村信贷体系。通过贷款给农业相关组织和农业发展项目,扩大农业资金的源头,改善农民的工作条件,增加农民的福利,为农民创造更多收入,加快农业的发展。经过大量的探索和尝试,美国形成了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为保障、农村商业金融政策为补充,由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全面、高效、发达的农村金融系统,它可以被称为“4+1”模式(“4”表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政府农村信贷机构、政策性农村金融,“1”表示保险机构,“4”和“1”相互配合完善,形成一个组织完备、功能齐全、效率更高的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合作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支持体系可以分为私营金融体系、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政策性金融体系三个部分。这三部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如表5-1所示。
表5-1 美国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续表
从表5-1可以看出,美国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对不同的贷款对象,信贷制度是不同的。美国商业银行设立了大量网点,并配备了相关部门的专业支持服务人员,就连商业银行和贷款机构未涉及的农村地区,也得到了农村金融的支持。美国政府在20世纪初制定了一系列农村信贷法律法规,规定由美国政府系统设定专业的农村信贷银行及相关机构,满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促进农业法的快速发展。
1.农业合作经济中金融支持的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系统
农村信用合作系统中最重要的是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是由美国政府于1923年在12个信用区建立的12家联邦中期信贷银行构成,专注于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困难的问题。每个信贷银行下面有很多生产信用合作社。合作社实行的是股权所有制,社员拥有多少股权即可享受多少融资额度,借款金额通常在其合作社股份或参与权证的5%~10%,借款期限通常是1~7年。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由12个农业信用区内的所有联邦农业银行及其附属合作社组成。联邦土地银行只为农场主提供长期的不动产贷款,贷款期限通常是5~40年。联邦土地银行实行的是股份制,各合作社必须将社员借款总数5%的股金缴纳给银行,所有合作社共同占有银行的股权。合作社银行自设立以来,是专门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以供合作社添加设备、补充运营资金、购买商品等,来帮助农业合作社扩大农产品的销出业务,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其他农业相关的活动。合作银行体系是由中央合作银行和12个信用合作银行组成的。
2.农村合作经济的金融支持的保障是政策性金融系统
政策性金融主要提供长期低利率贷款,如灾害救济、农产品销售和农村社区发展等,主要是为农业生产和相关活动提供信贷服务,通过信贷活动调整农业生产的规模,落实政府的农村金融政策。政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以及借款。政策性金融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贷款机构不愿意提供的贷款。不同的政策金融机构更偏向于各自领域内的贷款对象。美国农民家计局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改良农业生产才是其真实目的,主要通过解决低收入农民的资金短缺问题,贷款给不能从商业银行和其他农业信贷机构获得贷款的借款人的方式进行工作。通过向农场主提供长期的防洪贷款和土地改善贷款等,美国农民家计局在落实农业政策方面逐渐占领主导地位。在自然灾害和农业危机的应对中,与农业生产保险服务性质类似的商品信贷公司被建立起来。其资金运作方式主要是提供贷款及支付补贴,如补贴给自然灾害导致的生产产值减损、管理实施价格和收入支持计划,来避免农业生产波动对农业生产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成立于1935年,是美国农业部的下属机构。建立农村电气化机构是为了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建设。美国统一规划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农村社区发展、水利建设、电力建设等,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和必要的信贷援助。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是给借款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服务。为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管理局会发放贷款给从事电力和其他农村基础设施服务的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中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援助,在其无法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时,与农民家计局合作,为小企业提供贷款。农民家计局给经济状况不佳、贷款金额不高的小农场借款人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中小企业当局给经济状况得到改善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这些资金主要是由国会提供的周转资金和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等,将被用于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和其他特殊信贷用途。美国的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全权管理和经营的。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为农业生产和农业相关活动提供信贷服务,同时替政府调整农业生产规模,改变发展方向,落实农业政策,成为美国农村合作经济中金融支持的重要保证。
3.对农村合作经济金融支持起补充作用的是私营经济体系
私营经济体系中的主要形式是商业银行。美国的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很广,既发放工商业贷款,又办理农业领域的农业贷款。几乎90%以上的商业银行都在农村经营信贷业务。专门的农村商业银行几乎没有,但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尤其是设在小城镇的4000多家私营商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一般占其贷款总额的50%以上。美国商业金融机构之所以支农力度大,主要是因为政府的政策引导。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会对部分商业银行的农贷提供利率补贴。
通过税收激励的措施,银行管理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将农业贷款的比例控制在25%以上,特别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比例。为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从资金上保障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免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税收负担,简化存款和贷款流程,允许不支付存款准备金。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扩大农业融资,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也被称为风险管理局,是美国农业保险的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家保险条例、控制风险和从事对私营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之类的业务。某些私营保险公司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会和风险管理局签署一项协议,承诺将按照风险管理局的规定行事,具体的业务操作则由农作物保险代理人和调查核损人员负责。
在美国农业现代化和一体化建设中,美国农村合作经济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壮大,来自内部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竞争压力增加,阻碍了它们的发展。
总之,美国的农村金融最终发展成了一个讲求相互配合且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体系,极大地满足了美国农村经济发展在资金方面的需求。其具备了以下几个特点。
(1)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渠道,劳动分工、竞争性生存,实现功能互补。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在其漫长的发展演变进程中,不断的竞争形成了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相互补充的状态。合作农业信贷体系,尤其是农业信贷银行,因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作为借款人所共同持有的专业农村信贷机构,在长期贷款中具有相当显著的优势,从而取代了原有的金融体系。同时,作为农村信贷体系主要竞争对手的商业银行,在短期农村信贷中,一直保持着的领先地位,始终未曾改变。在这个竞争过程中,个人和经销商由于具有便利和灵活的特点,即使贷款的比例一直在减少,仍然没有改变其作为超短期农业贷款主要供应者的地位。
(2)拥有来自政府的强大资金支持及政策上的扶持。即便美国农业有较高的现代化水平,其农业生产的内在特点仍然存在。农业发展中对金融的需要就受到了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农业投资数额大、长期性、低效益等特点的影响,这就奠定了农村金融运作会得到政府大力支持的基础。在农村信用的早期发展中,美国为了发展信用贷款,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例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一开始就是通过政府拨款,由政府持有所有的股金,而且财政拨款、财政借款也支撑了大部分的政府农村贷款机构的资金。20世纪30—60年代,政府农业投资累计达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当时美国全国农户数不足1000万户)。其中,商业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等的资本金都由联邦政府拨款,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也由政府提供资金来源,小企业管理局的资金则来自国会拨款的周转基金和收回的贷款本息。
(3)发展成熟的金融市场支持了农村信用贷款资金的筹备。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美国的金融市场是相当成熟的,美国的农村金融与金融市场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首先,作为整个农村信用贷款系统中不可小觑的成熟商业金融组合部分,保险公司俨然已经变成了美国农村金融无法替代的一部分。然后,农村信贷基金从金融市场获取了数额巨大的资金,失去独立性,变得越发依附于金融市场。银行以及合作系统不处理一般性的存款和储蓄业务,在金融市场上售出有价证券、发行大量债券进行筹资,提供了大部分的信用贷款资金,甚至于作为国家农村贷款机构的农民家计局内绝大部分的信用贷款资金也是由此类行为筹集的。
(4)完善的法律提示是美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保障。美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受到良好的政府立法保护和干预。1933—1934年,美国先后通过了《农业信贷法》《对农场发放新贷款实施办法》;1936—1938年,美国又通过《土壤保护法》《新农业调整法》《小佃农取得土地贷款法》等,从法律法规上加强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下,农村金融发展规范有序,不会因为金融体系内部因素变化,影响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
(二)德国
德国目前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体系为主、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德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分为四部分。一是合作金融体系,包括中央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信用合作银行。二是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德国土地垦殖银行、土地改良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农业地租银行。它们大多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合作金融体系提供协助。如德国土地垦殖银行是由政府所持有的;农业地租银行属于国家创立的信用机构,主要通过发行土地租赁债券的方式提供中长期贷款,帮助农民购买土地;土地抵押信用协会是德国的私人互助性质的房地产金融机构,协会的上层是中央土地抵押贷款协会,下层则是各土地抵押信用协会的分支机构,主要为成员提供最长可达半个世纪的土地抵押长期贷款,同时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土地改良银行主要依靠在资本市场发行农业经济债券来筹措资金。三是审计机构,由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委托审计协会对合作银行进行审计。四是行业自律组织——信用合作联盟,职责是向会员合作银行提供信息服务,协调和沟通合作银行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帮助合作银行搞好宣传和处理公共关系,管理信贷保证基金。在德国农村金融市场,专营农业金融的商业银行比较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是最重要的农业金融机构,60%以上的农业信贷是由合作银行和信用社提供的。所以,这里重点介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农业合作社的国家,是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1849年,德国人雷发和舒尔茨先后在合作运动中推行信用合作;1895年,组建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经过1个多世纪的发展,德国形成了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服务的三个层次合作金融体系。顶层是全国性的中央机构,即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它是由地方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非合作制投资人和德国政府按照股份制的原则共同投资组建的。中间层是3家地区合作银行,是由地方合作银行投资组建的。底层是大量的地方合作银行,也叫地方性信用合作社。
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是德国金融行业的主要支柱之一,共分为信用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三个部分,如表5-2所示。
1.位于“金字塔”基层位置的是信用合作银行
它们由许多基层合作银行或基层信用合作社构成。他们直接开展各类信用合作相关的业务。主要业务是传统的存款贷款业务、证券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其他业务。
表5-2 德国的银行体系分类
2.位于“金字塔”中间位置的是区域性合作银行
它们主要的组成机构是区域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基层银行既是区域性合作银行的股东,又是区域性合作银行的客户。区域性合作银行保存基层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提供存储闲散资金的业务给基层合作银行,沟通基层银行与中央金库和其他的融资机构,并利用现代化的处理来操作基层银行的转账结算业务。
3.位于“金字塔”尖端位置的是有中央合作银行地位的德意志合作银行(www.xing528.com)
区域性中心银行、其他的合作社和德国政府都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的股东。政府仅持有不超过一个百分点的股份占比。中央合作银行主要是保护信用合作社之间的共有利益,服务于基层银行,处理地区银行以外的支付业务,与其他的国家政府和其他机构进行业务往来,在国际业务方面进行接触。
德国的农村金融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1.合作银行体系是从下往上参股,从上往下服务
(1)基层合作银行组成成员有农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为全体参股股东所有。基层合作银行既是区域银行的股东,又是区域银行的客户。
(2)区域合作银行主要由基层合作银行参股组成。区域合作银行是给经营管理机构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并对基层合作银行的业务进行处理。
(3)中央合作银行主要由区域合作银行参股组成,各层次的合作银行之间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同时,合作银行体系从下往上募集资金,并从上往下流通资金。
2.有健全的民主管理体制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
(1)各级机构的民主管理体制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都很健全,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
(2)审计监督制度和风险防范保护制度都很严格,以确保合作银行可在规范基础上继续发展。
(3)资金融资和资金清算制度都很完善,以确保合作银行体系的流动性、资金的有效性。
(三)日本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步发展起来一个以日本的经济发展模式为基础、日本政府为支撑的比较健全的合作金融模式。主要对象是一些规模较小、具有分散性的农民。表5-3所示是日本的国家扶持型金融体系。
日本是一个土地稀少、人口众多、自然环境相对较差的国家,但日本的农村经济得到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业现代化相对较发达。日本有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农业保险等农村金融体系,这些体系给日本的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表5-3 日本的国家扶持型金融体系
1.政策性金融系统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
日本的政策金融机构是农业、林业和渔业的金融公库,以下简称农林中央金库。它的建立是为了农民、林业工人和渔民在农林中央金库和其他金融机构很难获得贷款时,向他们提供更低的利率和更长的还款期限的贷款。农林中央金库主要用于土地改造、造林、渔港建设、其他基础设施的融资,以及农业现代化的投资、农业改革基金筹资、大型国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交易市场设施建设贷款等。农林中央金库一般是由支付了一定代办佣金的农业协同组合替代办理的,而没有直接进行贷款处理。虽然因为贷款品种和工程的特性不同,农林中央金库的贷款利率也会有所不同,但始终要比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更低,其贷款偿还期限在10~45年。
2.合作金融系统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
日本主要通过农业协作系统支持农业的发展。农业协作系统建立于1947年,建立的依据是《农业协同组合法》。日本农业协作系统的金融机构构组成如图5-1所示。农业协作系统是根据自愿和自治的原则登记的。
图5-1 日本农业协作系统的金融机构组成
日本农业协作系统主要由以下三个层次构成。
(1)基础层次是农业协会,针对基层的市町村层面,直接与农民进行信贷合作,却不是为了赚钱。基层的农业协会主要是办理农民的存款、贷款及结算性贷款的业务,还兼营农业保险、供应销售等业务。
(2)中间层次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针对都道府县层面,帮助基层农业协会管理资金,并组织全县范围的农业资金结算、转让和使用的工作。
(3)最高层次是农林中央金库,针对中央层面,帮助农业协会内部融通农业协同组合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组织全国范围的系统内资金融资、交换、清算的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运营资金,还为信农联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农林中央金库可以办理的业务有办理会员的存款、贷款和汇款业务,代办对农林中央金库委托放款、粮食收购款项、外汇业务。除了向基层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外,发行农林债券、资本转移周转、部分证券投资业务,也是农林中央金库业务的一部分。
3.农业保险系统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
1948年,日本“三级”制村民共存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市町村农业互助组合是基层组织,是农业保险的直接承担者;都道府县设置农业互助组合联合会,是农业保险再保险的承担者;政府主导的农业机构是最高的层次,是互助组合以外全部再保险的承担者。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高级补贴。溢价补贴的比例根据费率而有所不同,费率越高,补贴就越高。
日本农业保险具有强制和自愿共同参考的特征,规定对关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农作物种植和动物饲养、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业活动强制办理保险,生产的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农民和农场都必须购买保险。
此外,1966年,日本成立了关乎全国的农业信用保险协会,其成员是各都道府县的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农业信用基金协会是都道府县的债务担保专业机构。它的业务分为两部分:保证保险和融资保险。保证保险是针对基金协会代还债务中产生的事故的保险,基金协会进行债务保证,向保险协会提交保险通知单,保证保险就依照此通知单办理业务;融资保险是针对农林中央金库、信农联等逾期不还的农业贷款类事故的保险,农林中央金库、新农联发放贷款,向保险协会提交贷款通知单,融资保险就依照此通知单办理业务。虽然此种保险不针对农作物或农业中小企业进行直接保险,但它保证了日本各种农业政策的落实,这些农业政策是以信用风险为目标的、将债权人认定为被保险人,使各种来源的资金流向农业。
4.法律系统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
日本在很早的时候就制定了农村金融法律。在20世纪,日本在明治时代按照《产业组合法》建立了信用合作社。1909年,修订了《产业合作社法》,使信用合作社有了在日本劝业银行和其他机构进行融资的资格,有了更多的生产途径。1928年,颁布了《银行法》,这是对银行业务运作的全面监管。1947年,公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作为农业协会及其地方、全国联合会的基础和组成,对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产业的发展进行了保护与指导。1951年,出台了《信用金库法》,为信用合作社的重组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也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基准。1952年,通过了《长期信贷银行法》,从政策上扶持长期信贷银行的业务,此法律规定长期信贷银行主要办理是票据贴现、债务担保、设备基金或长期营运资金贷、票据承兑等业务。1961年,引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法》。1996年,出台了《金融体系健全法》。1997年,出台了《关于农林中央金库与信用农业生产合作社联社合并的法律》。2001年,出台了《关于合作性金融机构优先出资的法律》等金融相关法律。日本将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细分,农业和林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获得了法律体系的大力支持。20世纪初,日本制定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1947年,日本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这是合并了相关法律后制定的,且以此确定了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方式。
(四)法国
法国是第一个建立农村金融体系的。该体系包含了制度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及政策性的农村金融机构。1894年,法国成立了农业信贷互助地方金库。1899年,创立农业信贷地区金库为农业服务,而农业信贷互助地方金库也同样为农业工作。很快,法国又建立了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专门管理地方金库和地区金库。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和农业保险等构成了法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中,大众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和农业保险等地方性金库采取的是相互合作的模式,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是政策性金融银行,以利润为导向。与美国以农业合作金融为主导的金融模式相比,不同的是,法国是由政府管理和控制的政策性金融模式,政府会对它的运作和发展进行管控。法国发行中短期或长期农业相关贷款,提供一般的或优惠的政策支持,促进农业的发展。一般贷款主要是短期贷款,期限为2年以下;优惠贷款以10~40年的期限为主,50年期限的也同样存在,农村电气化、农田水利工程、个人购买房屋和土地都可使用此类贷款。
在法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中,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经营模式是吸收存款和发行债券,为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筹集资金,以在短期内解决农业生产发展的现金流问题。1885年,法国政府成立了协作性的农业信贷管理机构,解决短期的现金流问题。1920年,法国政府建立了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并于1926年更名为国家农业信贷金库。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结构是如图5-2所示的金字塔形状。
图5-2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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