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借贷活动是因为金融制度的信贷供给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不断内生出来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不发展,给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生存的空间。比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垄断经营使得农村资金供求矛盾突出,于是农民只能更多地依赖处于地下的非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各种标会、台会、摇会、私人钱庄等纷纷涌现。它们虽然被政府一再禁止与取缔,但在很多地区仍或明或暗地存在。不可否认,非正规金融在扩大农村生产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金融效率、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比如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曾红极一时,但是由于其违规经营,高息揽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相应的规范,发展过快,出现了一些问题,扰乱了金融秩序,并危及金融稳定。
首先,民间借贷大多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的,但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加大,违约率高,民间信用状况恶化。许多民间借贷,特别是用于个人生活的消费性借贷,碍于情面而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比如,有的借贷根本就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是以口头上的合同形式实现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尚未法律化;有的即使是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要素不全,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如利率过高、借款用途不当,致使合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使借贷关系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有的民间借贷双方虽然签订了合约,但债务人没有可靠的资金做保证,遇到天灾人祸,受损失的往往是债权人,易形成纠纷,造成治安秩序混乱,引发社会矛盾,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
其次,民间借贷严重扰乱了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民间借贷一般都伴有高利润诱惑,存贷利率普遍较高,往往是正规金融组织的数倍。这一方面使得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另一方面导致资金分配畸形,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民间借贷中的一些非法借贷行为,以高息、罚息等手段截走正常经济部门的资产,使这些经济部门的生产和经营受到干扰和阻碍,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地方经济部门收入严重流失,使税收短缺,财政收入减少。民间借贷资金投向由于不受任何部门的控制,且在信用社体外循环,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力量,阻碍了国家制订正确的宏观金融政策,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www.xing528.com)
最后,民间借贷还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基本上属于“零打小敲”,在地下或半公开状态下活动,良莠不齐。有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运行机制,有些起初运行较好,但之后种种原因导致信誉急剧下降;有些则从一开始就属于非法集资,经营者携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后者虽为少数,却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稳定,也给本不富裕的农民带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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