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制定财政政策时,在不断完善涉农领域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的同时,未能充分考虑与金融政策的相互配合。
(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仍然不足
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引导和扶持力度不够。由于农业、农村的天然弱质性,金融机构在部分农村地区设置网点完全是出于社会责任,很难营利,此时,地方政府要起到引导、帮助和扶持作用,充分发挥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力量,营造健康良好的生态环境,助推金融机构在地方农村金融市场中顺利组建、发展,力争营利。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的政府未能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意义,未能充分发挥培植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对优惠的政策落实不到位,对承诺的条件兑现不到位,甚至忽视金融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其视为“提款机”,大搞政绩工程,强迫其参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给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带来障碍。此外,现有的各项扶持政策主要是针对特定业务、特定机构、特定区域的,与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相对照,政策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长效的政策扶持体系仍需进一步建立健全。(www.xing528.com)
(二)金融财政扶持政策缺乏有机结合
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等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制定了很多有效的扶植政策,但大多各自为政,未能充分发挥财政、信贷资金相互协调配套作用。制定财政政策时,在不断完善涉农领域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的同时,未能充分考虑与金融政策的相互配合。政府部门应注重通过对重点涉农业务的适当补贴和扶持,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信贷业务,增加信贷投放。通过给予主要涉农信贷机构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增强自身经营覆盖风险能力,在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支持力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