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需求方面来分析,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过程不规范,获得金融支持比较困难。
(一)农村合作经济金融业务发展受到限制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17年7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193.3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但也存在经营差距大、内部治理不规范的问题。由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满足的条件很低,最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规模变得越来越大,但绝大部分都没有建立规范的组织框架和一套明确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这都是“上墙制度”,平时很难落到实处,因为这是农民以相互间的短期利益为联系组建成的一个团体,无法提供专业的财务报表,长期发展的可能性较低,与金融机构要求的贷款条件不相符合,也提供不了合适的贷款担保。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报送有关材料,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展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从实际情况来看,经常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满足上述条件,能够依法从农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虽然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并不合法。一方面,因为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满足的条件很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获取贷款上相对比较容易,因此就有很多人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但不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在自己缺乏资金的其他产业上。目前,政府对农村经济大力扶持,支农贷款利率也较其他类贷款更为优惠,这部分差额诱使部分人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用作私人借贷,赚取中间差价,这样的方式获得的利益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公司改制转变成的,目的是享受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以及用更低的利率获取贷款,去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这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然而,这些问题不容易解决。现实中,这些都没有明确的界限,要查清这些情况,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
同时,从对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调研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虽然形式上由不同的人担任各个岗位,但实际操作时往往所有的岗位由几人甚至一人兼任,这就为管理和决策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从财务管理制度来看,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经济的形式,成员都是农民,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且从成本角度考虑,也不会雇佣专门的财务人员,只是在需要时临时聘请会计进行相关账目的编制工作,而且这一现象在农村合作经济中相当普遍。
另外,虽然有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了规章制度,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员大会等,但是这些制度发挥作用的时间不长,这些部门缺乏管理经验,并不能够很好地运作合作社,经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结合而成的,没有专门的领导人,每个社员在管理的过程中都有发言的权利,对于风险却并不愿意承担,相互之间没有较强的合作意识。形成这种现象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没有限制社员的具体权利;二是社员没有投入大量的资金到合作社中,没有足够的利益驱使社员发展合作社。而且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在利益分配方面社员希望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数额,但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层偏向满足自己的利益,并没有综合考虑社员的出资占比、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制定合理的股金分红和利润返还方式。
(二)农村合作经济金融需求差别大
金融需求就是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金融产品的数量。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对金融需求的差别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同地区对金融需求的差别大。从地区上看,我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农村合作经济对金融需求量较大,而中部地区对农村金融的需求量则相对较小。从省份来看,我国传统人口大省的农村合作经济对金融需求量较大,而西部人口较少的省份相对来说对金融的需求量小。二是不同合作形式对金融需求的差别较大。一般而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合作社对资金需求大,如农机专业合作社、土地整治合作社。在合作社的不同发展阶段金融需求也不一样,一般符合倒U形曲线。合作社在成立初期资金需求大,当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完毕,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积累了一定的利润后,能够减少外部的金融需求,内部融资成为主要资金来源,能够降低金融需求。三是农村合作经济对金融需求量差别大。这是因为合作社的发展战略规范和经营内容差异较大。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主要是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需要的资金量较小。如果是种植养殖类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又采用了租赁形式,土地租金的价格刚性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会增加对金融的需求。相对而言,股份制合作社会减少相应的资金需求。根据农业部农经司的数据,2013—2015年,合作社的当年贷款总额分别为562703万元、1060034万元、1130260万元,增长率超过了80%,发展迅速。(www.xing528.com)
以河南信阳市为例,信阳市各级政府以建设“河南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建一个合作社、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农民”的发展目标,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项目倾斜等方面入手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截至2012年6月底,信阳市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135家,居全省第一位,入社农户总数达到53.27万户,带动农户68.9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2%。全市有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348家、市级示范社324家、省级示范社57家、国家级示范社3家,为全省乃至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提供了经验参考。
信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对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增加了社员收入。据调查,2012年社员人均年增收2600元,较2011年增长21%,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其年收入普遍高于非成员农户20%左右。二是推进了科技兴农。合作社带动农户使用统一的良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三是打开了农产品销路。合作社不仅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还开展商标注册,加强品牌的宣传、保护和推广,为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了金桥,解决小而全的农产品销不远、进不了大市场的问题。四是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广泛采取“合作组织+基地+农户”模式,鼓励农户存入土地或带着土地入股,促进了土地向合作组织的流转,如固始县已有3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土地规模流转,全县已流转土地面积127.5万亩,其中流转耕地面积86.5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50%。五是提高了产业集约化水平。各县(区)分别围绕各自支柱产业成立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实施产供销一体化,实现了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与国内外大市场有效对接,促进了产业上规模、产品上品牌,推动了支柱产业的快速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简而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内部集资,包括社员土地、林权、农机等实物入股,其次是银行业机构贷款,然后是地方政府扶持资金,此外,尚有少量民间借贷资金。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面临着自有资本不足、贷款较为困难的问题。一是内部融资占主导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具有成本低、门槛低、风险可控性高且简便快捷的优点,在解决成员生产中急需资金等问题时较其他金融机构更能适应农民与合作社两者组合这种组织的特性。但资金的规模与持续增长有限,不能满足成员借款需求。
对信阳市312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总额54589万元,其中内部融资达31130万元,占比57%,其形式一是以自有土地作价入股。如平桥区马氏生态茶叶合作社融资总额2440万元,其中社员以12000亩土地入股,折价2080万元,银行贷款360万元,内部融资占85%。二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占比高。全市10个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8个县(区)在银行有贷款,贷款余额22231万元,且主要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如平桥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有62%从农村信用合作社获得,24%从农业银行获得,12.5%从农业发展银行获得,从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机构获得的资金比例仅在1%~3%。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营利水平低,贷款到期偿付较难得到保障。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对专业合作社贷款质量的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不良率为7%。三是政府扶持资金投入多。全市10个县(区)中,有9个县(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入扶持资金,总额为11337万元,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总额的13.89%;同时,政府还出台多项税收减免政策和激励措施,仅2011年就累计为30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税收4772.9多万元,支出表彰奖励资金近千万元。四是民间借贷有所抬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制约下,多数社员选择民间借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10个县(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存在民间借贷现象,借款总额大约1.7亿元,单个社员借贷规模在3万~10万元不等,期限长则1~2个月,短则十几天,利率大多是固定的,年息以2~3分居多。
(三)农民合作经济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物
基本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存在缺少合格的抵押物、贷款成功率低的情况。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的,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凭借的是土地的承包使用权,现在推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类似法规中没有写明准许农民将土地拿去抵押,农村的土地、房管部门也不办理抵押土地的手续。虽然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通转让,但是进展还是不快,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推行此项措施,会发生与现行机制相冲突的地方,使流通转让的过程产生阻碍,而且得不到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合同确认其权利的有效性,也会影响这项措施的顺利实施。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仍然是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困难的主要因素。
例如,种植合作社经营的土地、养殖合作社养殖畜禽所建的圈舍以及合作社办公楼、场库棚等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长期以来,国家法律规定这类土地不允许抵押,地上附着物也不能办理产权,难以办理抵押登记。农机合作社拥有或使用的大型农机具由于产权归属和处置权不明晰、跟踪监测难度大且成本高、使用期间贬值快等诸多问题,也很难办理抵押登记,并被金融机构视为无效抵押担保物。而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一些其他物权(包括农机合作社代耕预期收益权抵押、股东财产抵押、仓单抵押、农机具抵押)能够作为有效抵押担保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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