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此,我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权的获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第三者利益,也不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造成重大损害。但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利益保障机制并不健全。虽然,现在已经有从无偿到部分补偿的进步,但就实质上而言,这还是一种行政强迫取水过程,对于被供水的地区或区域而言,是没有选择的,因此而受到的权利损害,则没有相应的利益保障机制进行保护。
水资源是以流域为单元的,整体性和关联性极高,再加上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取水权的获得可能会导致流域水资源配置过程产生负外部性。为此,我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权的获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第三者利益,也不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造成重大损害。但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利益保障机制并不健全。
在我国水资源配置实践中,因取水而导致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中,存在着东阳市、义乌市与库区农户之间的取水权冲突,我国水库的建设大多数是以“政府出钱、农民出力”的办法兴建而成,横锦水库也是如此。水库建成之后,政府通过发电获得经济利益,农民通过农田灌溉获得收益,东阳市政府与灌区农户共同成为水库集体水权的拥有者。在这种事实下,政府单方面有偿转让水权,显然对农户的利益造成损害,水权交易所获得的利益并没有向农民提供相应的补偿。[13](www.xing528.com)
流域以及跨流域取水也会出现侵权现象。如北京从河北调水,南水北调等这些行政调水一般是无偿的。虽然,现在已经有从无偿到部分补偿的进步,但就实质上而言,这还是一种行政强迫取水过程,对于被供水的地区或区域而言,是没有选择的,因此而受到的权利损害,则没有相应的利益保障机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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