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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优化和建立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避免这一现象,保护流域水资源生态系统,采用一定的规制手段是必要的,生态补偿在水资源管理中便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生态补偿还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实现公平是其社会效益目标”。[7]本质而言,生态补偿的制度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实践在我国主要流域,特别以太湖流域为典型。因此,本书以太湖为例进行分析。

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优化和建立

水资源生态系统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有限性、外部性和使用的分散性,相互依存性与他不可分割性。作为共同财富公共产品,对流域环境资源的使用必须是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对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必将产生破坏性竞争。为了避免这一现象,保护流域水资源生态系统,采用一定的规制手段是必要的,生态补偿在水资源管理中便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生态补偿的概念本身就具有复杂性。生态补偿(ecologicalcompen-sation)最初源于自然生态补偿,生态学以自然生态系统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重点,认为自然生态补偿是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还原的能力。[5]从经济学角度理解生态补偿,则是将其视为一种经济手段,是将环境行为外部性内部化,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6]如国际上生态补偿的理解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的,是指环境服务支付,表示企业、农户或政府相互之间对环境服务价值的一种交易行为,是建立在产权清晰和交易成本较低的基础之上的。

我国生态补偿从最初的对环境保护的补贴到目前对生态服务的购买好发展权的限制的补偿等多方面的补偿体系,概念和内涵的发展从自然到人文,从生态建设管理到环境经济政策的过程,在国内学界对生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对补偿概念和内涵的理解也不一样。本书赞同:生态补偿是通过对人的补偿实现对生态系统的补偿,而且对人的补偿和对生态系统的补偿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理性。对人的补偿,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一是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环境的生态功能进行保护的人的补偿,这类实例有国家对实施退耕还林的补偿政策等;二是对生态安全重要的区域或自然客体采取绝对保护时对利益牺牲者的补偿,如对自然保护区周围的群众因保护自然保护区而牺牲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进行的补偿。生态补偿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典型表现为收费或费用转移成为生态补偿最重要的实现方式。还有生态补偿对社会性补偿的表现形式,如资金、技术援助、政策优惠、就业机会等某种惠益,因此补偿不等于赔偿。生态补偿还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实现公平是其社会效益目标”。[7](www.xing528.com)

本质而言,生态补偿的制度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在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中,政府可以通过一些经济手段使环境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其方式主要有:①通过制定法律对相关者直接补偿;②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定;③制定生态补偿财税、税费和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④实施区域转移支付制度;⑤开展区域合作;⑥通过项目补偿,包括开展专门补偿性质的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或有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其他部门项目。[8]市场化生态补偿则通过市场规律对环境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

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实践在我国主要流域,特别以太湖流域为典型。因此,本书以太湖为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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