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取水权与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笔者既不赞成取水权包含经营权,也不赞成取水权是经营权的观点。取水权在说明这样的事实:取水权人对水资源使用、收益是合法的,而不是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取水权不包含经营权,更不等同经营权。
取水权与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笔者既不赞成取水权包含经营权,也不赞成取水权是经营权的观点。经营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属于取水权人利用水进行经营乃至生产的权利,就取水权人而言,经营权描述的重点是取水权人的内部活动;就取水权人通过行政许可获得取水权而言,经营权并没有授予你财产使用的权利,经营权的不同在于经营所得不完全归经营者,经营者还要上交经济所得的任务。[64]而取水权重在解决取水权人的用水资格问题,其重心在于取水权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取水权人与取水权授予部门之间的关系。取水权在说明这样的事实:取水权人对水资源使用、收益是合法的,而不是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取水权不包含经营权,更不等同经营权。
通过上述概念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在使用取水权这个概念时,最想用它来描述的是用水人使用水并获得用水利益的现象,而不是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最想用它解决的问题是作为水资源所有权享有者的国家如何合理的将水资源和用水利益分配给不同的用水人,如何配置用水资格最有效率,能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将取水权(用水权)界定为使用水并获得收益的权利,而非对水资源所有权、水所有权以及经营权等,才能达到其制度设置的目的,才符合法学既有权利位阶的体系理论,才遵循了“财产权——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取水权”的逻辑结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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