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使用权本质上是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实现方式。马克思曾指出:物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方面,使用价值通过价值体现,价值则通过使用价值而实现。对于水资源而言,其价值也同样是通过水的使用权来体现的。法律设置所有权的目的是在于权利人能够自由支配其财产。而所有权的实现是通过所有权的行使来实现的,即通过使用物来实现的,同时,所有权人的利益要求和意志也是通过所有权的行使来体现的。按照通说,所有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所有权行使是指所有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行使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以实现其所有权的行为。所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既可以是在事实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也可依法定方式将其所有权之权能转移于他人。[33]同样,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也体现了国家的立法目标的实现。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不同与其他类型的所有权行使。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分析了国家所有权特点,即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具有法律人格的双重性和抽象性;其客体与其他类型所有权的客体相比而言具有广泛性、专有性与不可分割性;国家所有权的内容还具有公共性。可见,国家所有权与其他类型所有权相比较,具有明显的异样特征。所以,在界定国家所有权行使概念时,要体现出国家所有权所具有的特点,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所有权行使界定。笔者赞成这一观点,所谓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指经国家授权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有财产所进行的与其社会属性或自然属性不相悖的利用行为。[3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为国家享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因此,相应的,所谓水资源使用权,就是国家所有权行使,是指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经过授权的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所进行的与其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不相悖的利用行为。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有其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www.xing528.com)
1.非所有权人行使。按照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首先说明,水资源所有权不是所有权人自己行使,即非所有人行使。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属于政治学的范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国家作为法律主体其抽象性依然存在,那么,国家要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具由化的行为主体和一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来实施。就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而言,国家要通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其所有权,就必须通过国务院这一意思表示和执行机关。国家所有权的最大特点在于,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虽有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却不能像公民那样亲力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关或法人的活动才能实现国家所有权。[35]
2.行使目标的公共性。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从其行使的目的而言具有公益利益性,即是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行为,应当致力于对水资源的使用权的合理配置和水资源的高效利用。目前,我国水资源的现状不容乐观,被列为全世界最为缺水的16个国家之一。而且我国水资源在地区和季节上的分布不均匀,很多地区正面临着非常严重的水危机。[36]将水资源及其利用的利益在不同的用水者之间适当地分配,把有限的水资源公正而有效率地配置给各种类型的的用水者,防止浪费宝贵的水资源,需要对用水者予以经济控制,当此类经济控制的激励不足以防止严重的外部损失时,社会规范和政府管制就显得十分必要。[37]这就说明,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中,不能仅以经济效益为从,单纯致力于水资源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且要考虑到水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公平需要。所以,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目标体现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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