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益,通俗而言,就是某种需求或欲求得到满足和实现。然而,利益的具体含义,一直是学界理论研究的重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利益法学派认为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它认为“利益”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欲求”或“欲求趋向”,这是广义上的“利益”概念,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34]庞德则认为:利益就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35]而法律或法律秩序的任务或作用,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
人类社会的制度安排总是围绕着利益而展开的。人类作为理性的动物,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总是存在一种利益计算,经多次博弈之后,他将发现合作博弈对其更加有利,并且能够产生稳定的结果。当有足够多的人意识到这一现象后,他们就会达成一致,共同签订一个契约,建立国家,并遵循同一规则。[36]布坎南的这段论述可以说明,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利益总是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利益规则总是以多数人的利益博弈结果作为依据,利益是需要协调的。
利益协调不是人们理想的乌托邦,而是有其存在的依据。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大,人们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也日益频繁,因此也产生了与用水相关的很多问题;同时水资源是以流域为单元的,由于流域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得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更加紧密,为解决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面临的诸多共同问题,各利益主体之间必须寻求合作,协调彼此间的利益关系,甚至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一定利益,以实现自己更大的、更长远的利益。(www.xing528.com)
这说明,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以及同一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方面不仅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的一面,而且有着相互协调的一面。人是社会中的人,是在社会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之所以能够协调,归根结底是建立在人们实践基础之上并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只有在人类社会的实践交往活动中,人类社会的利益协调才能找到最坚实的根据。[3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