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水资源管理制度中,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活、生态、生产用水之间的顺序,以避免不同用水之间矛盾冲突,这也是水资源管理的价值取向。科学安排取水顺序原则要求在水资源管理时,应协调合理,实现水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西班牙《水法》则规定,首先应根据用水权优先等级进行供水;在用水优先等级相同的情形下,依照用水的重要性或有利性顺序进行供水;当重要性或有利性相同时,先申请享有优先权。
在水资源管理制度中,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活、生态、生产用水之间的顺序,以避免不同用水之间矛盾冲突,这也是水资源管理的价值取向。科学安排取水顺序原则要求在水资源管理时,应协调合理,实现水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我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有关规定了体现了这一原则: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水资源管理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的需要。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用水顺序。(www.xing528.com)
从世界其他国家水资源管理的立法,我们也可以看到,水资源管理首先满足生活用水,然后再根据取用水优先权进行分配。取用水优先权是根据用水的重要性或有利性授予的,在情况相同时,则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进行相应授予。如日本《水法》规定,对于两个以上相抵触的用水申请,审批效益大者,不再考虑“先提者优先”的传统做法。西班牙《水法》则规定,首先应根据用水权优先等级进行供水;在用水优先等级相同的情形下,依照用水的重要性或有利性顺序进行供水;当重要性或有利性相同时,先申请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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