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使得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为水资源管理基本原则提供了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传统源于西方,其概念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已经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首次提出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对立面,是西欧商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形式,是指私人利益的总和,是政治国家之外的所有社会经济和社会过程。[13]黑格尔从伦理精神的角度出发,将家庭、市民社会看作伦理精神的三个阶段,国家是伦理精神的最高象征,因而包含了市民社会。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基本思想,但是反对将市民社会并入政治国家。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形式,独立并决定着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社会生活领域。[14]
市民社会孕育了政治国家,反之,政治国家则对市民社会起着保护和服务的作用。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利益的集合体,只是一种社会的存在,并不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必然优越性。市民社会的最高价值是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理性的自然人,每个市民都在为个人的最大发展而努力,往往忽视了社会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极端的个人追求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的紧张,如果不加以合理的规制,整个市民社会也必然陷于崩溃。由此,可以看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虽然相对独立,但也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社会存在,是产生国家的基础,并对政治国家的功能具有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共同构成一个社会整体,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关系。(www.xing528.com)
具体到水资源管理制度,由于水资源是一种具有战略性、经济性的自然资源,对于人类具有多种功能,不仅体现在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用水,而且关系到人类生活的基本用水,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不仅要体现对于市民社会的关怀,更要体现为了整个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的合理性的国家规制。所以,就根本而言,现代社会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是确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原则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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