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流动理论也即是“河岸权”理论。英国普通法中将“河岸权”称为“自然流动理论”,也称为沿岸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根据与其土地相毗邻的河岸自然地享有用水的权利。这一理论是关于水资源权利和责任的一系列原则,最初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54]后在美国东部地区得到了发展,成为国际上现行水法的基本理论之一。
自然流动理论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权利的获得。自然流动理论将水资源的取用水权利初始分配的依据与河岸土地所有权相联系,其分配的规则就是河岸土地所有权人拥有持续不断的水流流经他的土地;后来这个分配的规则规定,最初权利持有人的权利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第二,保证取用水权权利的平等性。由于水是一种流动性的公共资源,处在不同地域的个人或团体在占用和使用这种资源时,存在个人进入和获取资源的地位和机会的差别。例如,当上游居民拦截河水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更多水资源时,就可能会影响下游居民的用水水平或者增加用水成本。因此,如果不对最初权利持有人权利进行限制,那么在水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个人、集体之间极可能产生用水竞赛或抢水风波,从而导致取用水的纠纷。这样,每个河岸所有权者有权凭着他的土地所有权,而拥有水流的有限取用权,但其行使限制是不妨碍下游使用者的权利。第三,水资源权属转移的限制。根据自然流动理论,水资源权属是与河岸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当河岸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水资源权属将随之自动转移。这是自然流动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河岸所有权人只能在其自己的土地上对河流行使取用水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非生产性、投机性的河岸所有权。因此,当河岸所有权者如果没有在其土地上取用水流的目的时,不能将流水引出转让给远离河岸而又需要用水的人。第四,水资源权属的限制和丧失。为了保证每个河岸权人权利的平等,自然流动理论规定了权利行使条件,并对于不合理行使权利者给予惩罚,即当水权所有者被证明没有合理取用水资源,或没有在自己的土地上取用水资源,那么他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甚至丧失。这一规定则源于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权利滥用之禁止,其目的在于,一方面权利主体可以充分自主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实现其合法利益,以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另一方面则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既要顾及个人利益,更要注重社会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否则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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