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水资源具有特殊性,人类社会便在利用和开发的对立中不断探索着如何进行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并寻求通过制度加以调控。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其行为需要有一定的有利于社会活动的标准化准则做指导。例如,日历和时间就属于这样的准则,是一种度量标准的制度。它将一星期的时间,划分为工作、休息以及很多人参加宗教活动的不同期间,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种协调方法,使得人类的日常生活井然有序。任何人类社会都需要有一套标准的行为准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休·E.S.克劳福德和埃里诺·奥斯特罗姆在《制度的语法》中提到对制度的认识,他们认为:①制度是一种均衡。制度是理性个人相互理解偏好和选择行为的基础上的一种结果,呈现出稳定状态;稳定的行为方式就是制度。②制度是一种规范。它认为许多观察到的互动方式是建立在特定的形势下,一组个体对“适宜”和“不适宜”共同认识基础上的。这种认识往往超出当下手段——目的的分析,很大程度上来自一种规范性的义务。③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观点建立在认为许多所观察到的互动建立在一种共同理解的基础上,如果不遵循这些制度将受到惩处或带来低效率。[19]
从人类的整个文明发展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人一直是处在各种群体、集团或者相互的关系之中,而这些群体、集团或者相互关系中是包含着一定内部秩序的。同时,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所谋求的愿望与要求,而每个人的愿望会不断地与他人的要求相互冲突或重叠。这必然产生一种调控人们各种要求和愿望的社会控制手段,这就意味着一种制度的安排。制度的存在使得人类在日常生活中反反复复的讨价还价减少了,提高了社会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在任何情况下,通过社会控制存在为最大多数人实现利益最大的可能性。制度使得人们能够与其他人一起行动,获得他们独自一人时无法获得的利益。
制度是社会或组织的规则。这种规则通过帮助人们在与别人交往中形成合理的预期来对人际关系进行协调。它们反映了在不同的社会中,有关相对于人们自己的行为和他人行为的个人和集体行为而演化出来的行为准则。制度提供了对于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社会经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性。[20]因此,可以认为,秩序是需要靠某种社会控制来维持的。同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是需要社会控制来维持一种内在秩序的。由于水是一种独特的、流动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与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紧紧联系在一起,一旦水的开发利用不合理、用水权的分配不公平、水质受到污染或因其他原因引发水灾,必将干扰到正常的工农业生产秩序,影响到人类社会的正常生活。因此,水与取水问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场地,在这里可以是冲突,也可以是合作,而最终结果取决于我们所采取的策略。[21]这些策略的目的在于维持一种秩序,而这个秩序维护的则是一种正义的理念。罗斯特·庞德认为:正义有着多种含义。在伦理上,它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它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将其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22]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有各种不同的需要,提出各种要求,这些是社会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态度和价值观的反映。由于水的开发和利用合理与否将关系到究竟是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还是灾难,也关系到不同群体、集团的利益平衡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的内部秩序。因此,在水问题中,可以寻找人们之间共同利益的基点:消除冲突、建立合作、达成集体行动。所以,水问题上的合作被认为是建立社会纽带、产生公民精神的基础。[23]由此,可以看出,针对取水行为的社会控制手段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形成了一个综合的制度体系。(www.xing528.com)
人作为有生命的个体,同时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并通过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表现这种双重属性。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个体必须具有适应、认识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无论个人从事何种行为,例如劳动或者人类的繁衍,都需要通过社会合作和依存的方式才能进行和实现。同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又可以说是这两种关系的集中表现。它既是人与自然关系即生产力的社会表现,又是生产关系的直接表现,这就是人之为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有寻求秩序的自发倾向,需要在人的行动中要有一定的规范,以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是正确的或是合乎体统的,而规范存在的条件是社会认定对规范涉及的各种行动进行控制的权利。[24]
权利是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权利表示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是一种存在于至少包括两人的社会关系中的概念。[25]康德也认为,首先,权利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因为通过他们的行为这件事实,他们可能间接地或直接的彼此影响。其次,权利只表示个人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的自由的关系。因此,可以将权利理解为全部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26]
同样,人类的取水行为反映了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了人的社会和自然双重属性。取水行为是具有外在性的行为,换言之,取水者的个体行为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利益,也包含着受影响的行动者的各种利益。为了消除冲突、建立合作、达成集体行动,人们需要通过法律来调整取水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通过确定权利来实现有益于不同利益关系的有序状态。这种法律需要是个体或群体在人与人的协调关系遭到破坏时,所产生的一种意欲借助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来恢复或建立秩序的潜在压力。[27]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在一定的意义上而言,也是一种权利分配制度,维护着社会所认为是正确的价值观念,是社会选择的结果。社会的选择将决定水资源是否需要保护,如何利用和分配,怎样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手段处理各种不同的关系。为此,各国法律纷纷对水资源相关制度进行专门的规定,以适应其特有的社会现实、水资源情况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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