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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及其内在要求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产生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当然,实现水资源管理的社会正义,是合作的核心,而分配正是决定人们利益实现与实现程度的关键所在。在水资源管理中,社会正义通过分配正义的形式体现。总的来说,社会正义问题会在某些东西相对需要而供应不足,或被意识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出现。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所关心的是要得到他们公正的份额,协议就此达成,或者制度由此产生,以在需求它们的人们中间对稀缺的物质进行分配。

社会正义及其内在要求

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产生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由于水资源管理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从本质上而言,分配是不同的主体利益关系的调节。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各种满足和需求。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核心的范畴,是构成社会控制制度的基础。无论对利益的承认、协调或者重整都会涉及一定的原则,并通过这些原则体现为对不同利益处理过程中的不同价值目标。由于人类具有社会和个体的双重性,必然在谋利的过程中出现种种矛盾,形成不同的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础的关系,利益矛盾是一切社会矛盾的根源,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经济利益有关”。德国利益法学派认为利益是法律产生的根源,它认为“利益”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欲求”或“欲求趋向”,是一种广义的“利益”概念,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1〕

水资源处于地球上所有生命和人类大部分生活的中心地位,水资源管理其中也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使之明晰与明确,以协调和解决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各种矛盾冲突,尤其是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其作用更为突出。例如,在中东地区,水的缺乏(参见表1)〔2〕 几千年来给整个地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早在6500年前,古代苏美尔的两个重要城邦拉格斯与乌玛之间曾因水而发生战争。在宗教中也可以看到对水资源的记载,《旧约》中有许多地方把水看成是上帝慷慨的恩赐。〔3〕 中东地区水资源这种重要的环境因素与地区政治稳定的密切关系,比世界其他地区更为严重。中东大部分地区一年的降雨量极低,而且大部分由于蒸发直接回到了空气中,因此,该地区的农业生产不得不主要通过取自河流灌溉渠道,以及使用部分的地下水。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口的增加,使水需求量不断上升。同时,中东地区提供水资源的河流大部分是由不同国家共享,

〔1〕 杜江,邹国勇:“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第91~92页。

〔2〕 表1资料来源:M.法尔肯马克:《中东的水源匮乏与冲突》,载Ambio,18(1989),第350~352页。参见[美]诺曼·迈尔斯:《最终的安全——政治稳定的环境基础》,王正平、金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5~55页。

〔3〕 在摩西五经第二卷(《出埃及记》,第22~26页)中,上帝以甜水施予者的面目出现,并借此要求人们服从他。“摩西率领以色列人红海往前行,到了书珥的旷野,在旷野走了三天找不到水。到了玛拉却不能喝那里的水,因为水是苦的。百姓就向摩西发怨言,我们喝什么呢?摩西呼求主,主指示他一棵树,他把树皮丢到了水里,水就变甜了。他在那里为他们定了律例、典章,在那里试验了他们。又说,你若留意听主的话,又行我眼中视为正的事,留心听我的诫命,守我一切的律例,我就不将加于埃及人的疾病加在你身上,因为我是你的主,你的医生。”在各种有关穆罕默德的传说中,都包含一个共识:水是一种馈赠,它使万物得以生存,因此,每个人都拥有获得水的权利。参见[德]佩特拉·多布娜:《水的政治——关于全球治理的政治理论、实践与批判》,强朝晖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因此更容易因水资源问题引起摩擦与冲突。引用以色列前农业部长梅厄·本的话说:“如果该地区人民没有足够的聪明才智商讨出解决水源匮乏问题的共同途径,那么战争就是不可避免的。”水资源的危机使我们明白,为了共同的利益,应该合作而不是对抗。当然,实现水资源管理的社会正义,是合作的核心,而分配正是决定人们利益实现与实现程度的关键所在。(www.xing528.com)

表1 部分非洲国家的缺水指数

资料来源:M.法尔肯马克:“中东的水源匮乏与冲突”,载Ambio,18(1989),第350~352页。

在水资源管理中,社会正义通过分配正义的形式体现。对于分配,从古至今一直有两种观点,即分配是按照效益还是公平。因此,分配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伦理问题。正义是人类普世性的基本价值之一,是一个与公平相关的范畴。关于何谓正义,古今的学者理解不同,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将正义理解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精神。”[17]而庞德则认为,正义意味着一种能够满足利益关系调整的手段或方式。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他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观念,认为正义是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由此说明,正义的核心在于各得其所,其实质是对人们之间的“利益”交往划定一个“应得”的伦理原则,分配正义的实质社会正义,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体系,对分配对象实施的,使应得和所得保持一致的一种合理化对待。

总的来说,社会正义问题会在某些东西相对需要而供应不足,或被意识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出现。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所关心的是要得到他们公正的份额,协议就此达成,或者制度由此产生,以在需求它们的人们中间对稀缺的物质进行分配。随着社会的发展,水资源已经出现了供应不足的现象,因而导致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用水主体之间利益矛盾的日益突出。之所以如此,其根本原因在于水资源“多重价值与多重主体”之间的矛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之间都可能发生冲突。由于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利益分配的矛盾,产生“外部性”,从而使得利益相关主体更加关注个体利益和眼前利益,忽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当人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时,就摧毁了那个利益的基础。事实上,这一点从中东地区长久的水资源争端中可以看出端倪。在水资源面对危机的情况下,最终,人们会把水问题看作是一个应采取共同对策的共同挑战。中东国家慢慢地会认识到,他们共同拥有一个地区,在那里,他们最为重要的一种资源——水资源是没有国界的。人们终于会明白,倘若没有水来维持人类社会,围绕着焦枯的国土进行纷争是达不到多少目的的,人们会被一种环境责任所具有的社会正义价值所召唤,从而达成共识:围绕水的冲突应该让位于水的合作。因此,为了避免水资源的“公地悲剧”,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在整体利益中的应得份额是符合实际的,每个利益主体所得份额必须协调起来,以保证整体水资源的利用不是过量或毁灭性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作用就是要规范人们的逐利行为,控制机会主义行为,以达到一种平衡状态。可以看出,水资源管理制度是符合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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