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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治理与防治工作的责任分工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南栀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扶持,引导、支持社会化防治服务组织、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防治工作。第三十五条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扶持,引导、支持社会化防治服务组织、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商品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实施。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道路、军事管理区和城市范围内森林、林木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由其管理机构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治理。

前款以外的其他林木有害生物治理,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开展除治工作。未按规定除治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责任人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仍未除治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县级以上林检机构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技术指导,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或者传出。

第三十八条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检疫性、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响应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除治队伍,协调解决物资、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采取紧急措施开展除治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除治救灾工作。(https://www.xing528.com)

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管护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协助做好除治救灾工作。

第三十九条 检疫性、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控制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灾害调查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反复或者发生次生灾害。

第四十条 因防治检疫性、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经县级以上林检机构确认需要采伐林木的,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后按照相关规定补办采伐手续。

第四十一条 疫木采伐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和疫木采伐标准。

采伐疫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相关规定作业,并做好采伐场地和疫木监管。疫木清理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或者第三方监理,未经跟班技术人员或者第三方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采伐作业不得通过验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伐、挖掘、捡拾、存放、出售、收购、加工和利用疫木。

疫木处置利用应当坚持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疫木安全处置利用的规定,在林检机构的监督下实施。疫木处置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生态治理、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器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和支持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航空作业、地面远程施药等防治技术的研发、引进和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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