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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检疫制度及程序简介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林检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设置检疫实验室。第二十五条调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当日,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县级林检机构查验;必要时调入地县级林检机构应当对可能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向省林检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林业检疫制度及程序简介

第十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结合本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危害情况,确定本省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林检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实施检疫。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检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设置检疫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森林、林木管护单位、涉木经营市场、木材加工企业和使用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的单位,配备兼职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林检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二)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

(三)责令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四)查阅、摘录、复制或者拍录与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林检机构在行使前款规定职责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二条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产品来源、产地检疫或者调运检疫等相关信息资料,向当地县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草皮和其他繁殖材料在生产期间,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检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经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可以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省级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在有效期内运递。对调入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省级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二十五条 调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当日,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县级林检机构查验;必要时调入地县级林检机构应当对可能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检机构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或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责令受检单位或者个人限期实施除害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林检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县级林检机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除害处理的,应当立即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从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将林木种苗和其他可能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木材及产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区域。(www.xing528.com)

禁止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

第二十八条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购含有松木的材料、包装物和附属物的产品,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运、使用管理台账。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报告所在地县级林检机构,由县级林检机构对调入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回收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在疫区施工的,应当依法销毁。

县级林检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运输、携带、寄递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承接运输、携带、寄递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受理运输、携带、寄递业务。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递,一车(件)一证。

第三十条 重点预防区和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道路、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设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站(点),开展检疫工作。省际间公路检疫检查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其他检疫检查站(点)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疫情消灭后,设立的检疫检查站(点)自行撤销。

从疫区或者经疫区运输林木种苗及其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制品的车辆,途经本省的,仅限高速公路行驶,不得中途驶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信息可追溯制度,实行检疫标识管理,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全过程实施监管。

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制作、使用的林业植物检疫二维码应当包含林业植物名称、产地及其他相关检疫信息。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向省林检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依法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试种;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试种期满,经省林检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分散种植。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隔离试种地周边的森林、林木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进行调查监测。

从境外引进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进行分散调运时,应当依法按照调运检疫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台账制度,加强对涉林涉木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关及其派驻机构、示范区、开发区、新区和港务区等的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共同防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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