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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工作及调查与预报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专项调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由其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本省中、长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工作及调查与预报

第十条 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年度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年度计划,编制本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专项调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由其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检疫性、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查明情况,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科学布局测报站(点),配备专(兼)职测报员,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动态监测调查。

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军事管理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区域内的森林、林木由其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森林、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

林业有害生物日常监测调查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组织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本省中、长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本行政区域短、中期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刊播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求,及时提供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所需的相关气象服务信息。(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

(一)疫区的毗邻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林区的工程项目施工区;

(四)其他应当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区域。

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制定防控预案,建立管护制度,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当在重点预防区出入口设立检疫哨卡,加强检疫检查,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和蔓延。

第十七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本省境内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采集标本等活动。需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野外考察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信息。

第十八条 造林绿化、园林绿化方案应当包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并与造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禁止使用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进行造林绿化、园林绿化、经济林种植。

鼓励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优化树种结构,优先选用乡土树种适地适树营造混交林,避免大面积单一树种人工纯林,增强森林抗御有害生物侵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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