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美国主要从现有的P2P相关法律出发,来寻求有用的监管措施,并通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配合完成监管工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强制信息披露的方式来规范P2P互联网贷款行业,尽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不是监管机构,但它可以对P2P网络贷款公司采取执法行动。美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来保护消费者在金融层面的合法权益。
2.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从机构职能的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看作是一种货币服务机构,仅仅是经营货币转账业务的一般机构,而不是存款机构。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传统银行存款机构差异性较为明显,第三方支付机构不需要接受银行监督。美国在对第三方支付实施监管时,强调交易过程而非第三方支付的过程。1999年下半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服从于金融监管的总体框架,即实施职能监管。在法律上,第三方支付被视为转账业务,实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因此,美国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机构,也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现实中主要是站在货币服务业务管理角度进行监管活动。自2000年以来,美国有超过40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制定了关于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此外,还制定了《美国金融改革法》、《隐私权法》、《统一商法典》和《电子资金转移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结算活动进行规范。2012年2月,美国政府提出《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案》,要求企业在使用网民数据时必须保持透明,并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发布了《提升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的框架》。
3.美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
政府并不发行虚拟货币,银行也不对其进行监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产品和业务已经给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虚拟货币自身的特征。根据《银行保密法》的规定,银行监管机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进行规范:首先,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反洗钱体系框架,加大洗钱行为或可疑行为的犯罪难度和成本;其次,严格履行《银行保密法》中关于交易记录和报告的相关要求。银行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一系列检查不应受时间限制,及时纠正金融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和反洗钱措施的行为,并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相互配合。
(二)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1.英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英国最初由公平交易管理局(OFT)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共同完成对P2P的监管工作。公平交易管理局的任务主要是审核机构的资质,对符合规则的机构授予消费者信贷许可证,从而限制部分违法机构进入P2P市场;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任务主要是监管金融消费者的资金。英国在P2P监管方面的制度较为完善,依靠行业自律是其监管政策的原则。英国对P2P的监管政策较好地诠释了宽容与支持,因此一些小微企业受到了P2P平台的高度重视。金融服务管理局被划分为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履行公平交易管理局和金融服务管理局对P2P的监管职责,并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统一管理。2014年,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了《众筹监管规则》,该规则规定了进入P2P行业应具备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经过近十年的迅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英国共有40多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量达15.66亿英镑。
2013年,英国的股权投资性众筹的总融资额高达2 800万英镑,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对股权投资型众筹平台颁布了许可政策。该政策主要是逐个授予许可措施。由于在监管过程中逐个授予许可只是一个短暂性的过渡措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4年发布的《众筹监管规则》中考虑到了这一点。为了保护投资者在金融领域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股权投资型众筹的发展,《众筹监管规则》对众筹监管的统一规则以及投资者的性质、投资范围等提出了要求。对于股权投资型众筹在市场中发挥的作用,金融行为监管局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并对股权投资型众筹采用适当宽松的监管规则。适当宽松的监管规则会吸引更多的股权投资型众筹融资者,与此同时也可使市场准入门槛和监管成本降低。
综上所述,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金融监管目前并没有普适于各国的金融监管原则,但很多国家均已逐渐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加强了监管措施。虽然不同的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做法上有一定差别,但也存在一些共通之处,我们需要学习并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实际,优化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www.xing528.com)
(三)亚洲地区的监管经验
1.日本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日本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主要经验是注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在整个亚太地区,日本是最早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国家之一。在起步阶段,日本就意识到法律体系建设对整个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自进入21世纪之后,日本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资金清算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为日本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2.我国香港的互联网监管经验
香港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经验之一就是组建完整的监管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作为监管体系中的主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该地区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颁布监管原则、内容与方法等。而电子银行研究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其主要职责就是辅助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障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制定了清晰明确的监管目标:降低金融风险,鼓励金融创新。在该目标的指导下,香港金融管理局要采取合理措施,做好预防工作,将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保证金融市场的有序和稳定发展,同时还要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积极创新。
香港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另一经验就是制定了完善的监管制度。从香港回归开始,香港金融管理局颁布了一系列的监管法律、条例和制度,明确了市场的准入制度、业务发展范围、监管模式和方式等内容,严格规定了网上银行审核程序,并建立了风险预防机制。完善的监督制度为香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3.新加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新加坡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具体工作的部门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该机构工作所秉承的核心原则是坚持以风险为核心,从“硬件”“软件”两方面开展监管工作,既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相关技术配套设施的建设,同时还要求加强对各相关企业风险的监控,各企业需严格按照监管原则,采取谨慎的措施来降低相关风险。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过颁布政策、法律、说明等,努力构建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同时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主动将业务交易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告知客户,加强信息的披露力度。
在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方面,新加坡要求各互联网企业在执行相关监管政策的基础上,秉承审慎原则,制定并落实较为详细的措施:一是在网站首页、企业制度细则等方面明确告知相应的声明、通知等,并在企业内部构建起网络金融监管体系;二是要加强对技术风险的关注和监管力度;三是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披露,增强透明度。
4.印度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印度政府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方面的侧重点在于技术及安全标准,其中主导机构是印度储备银行。互联网金融的系统安全、金融业务的外包风险以及相关企业的信用风险是其关注的重点。鉴于此,印度储备银行提出了以下规定: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定期提供关于系统维护及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证明;二是对于相关业务外包工作的监管应进一步加强,降低外包风险;三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超级链接不应使客户误认为金融机构对某种与业务无关的特定产品或服务提供了担保,最大限度地控制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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