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系统包括平台、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三类,彼此之间相互影响,风险也相互传导,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绝非是单一方面的任务,上述三方应通力合作,共同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状态。在风控过程中,应分别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手段,使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通过社会舆论、引导作用,使三者达到一种稳定平衡的状态。
(一)平台自控
1.国内风险控制方式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还要注重自身的信誉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以提升客户体验为服务目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要注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控标准应符合业务自身特点,灵活变通,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良好的风险控制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首先在技术设计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注重技术效用的同时应注意风险防范,尽可能减少技术漏洞,并在完成初步技术设计后要不断进行内测环节,进行风险试错,通过模拟黑客攻击等环节保障技术可靠性。其次,企业建立全面的风控系统与专门的风控团队,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进行检测、预警与修复。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将风险控制在源头,避免出现扩散。运用先进的IT审计手段,进行风险项目审计,从而在企业层面构建“检测—预警—修复—审计”的全方位风控体系。另外,大数据风控也是常用的风控手段,是指通过大数据构建风控模型,从而对借款人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提示的风险管理办法。大数据风控以大数据为基础,凭借数据挖掘和神经网络等技术来消除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应对互联网金融业态频发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整个风险控制系统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金融风险的源头所在,因此做好平台自控,从风险源头监控风险、预警风险,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系统的第一道屏障,是维护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平台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自控工作。
(1)建立完备的贷款信息调研体系,设立专门的贷前调研部门,按照规范合理的流程对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展开调查、严谨分析,确认贷款用户还款渠道,评估还款能力。
(2)健全信用评级体系,构建信用评级模型,利用大数据工具对项目和用户的资信水平进行分析,确认贷款期限与额度;同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落实用户第三方存款制度。
(3)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同时增强贷款审查人员、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健全贷款的审查审批决策制度,形成审贷分离、相互制约的贷款发放制度;引入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对平台贷款全部项目的全程跟踪调查,规范贷款发放过程中的法律过程,做到法律零风险,保障平台上债券的真实性;实行用户资金的第三方托管,防止违规担保、违规建立资金池的情况发生。
(4)对风险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并对该类项目的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力求将项目风险降到最低。
(5)分散平台风险,多元引入平台放款项目分散风险;及时处理不良资产,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等不良资产处理机构的合作,及时处理不良债权,加快资金回流,保证平台流动性。
(6)对于新兴技术应持有开放的态度,如引入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技术等在征信体系建设上的应用,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国外风险控制方式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统一称为金融科技公司。美国拥有完善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势必会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冲击,所以美国的金融巨头们阻碍金融和科技创新的融合,并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为类金融。与此同时,美国的征信体系也相对完善。美国的征信体系包括三个客体: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立法体系和相应的信用执法机构,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除小微企业和出现过重大违约记录的个人之外,人们想从银行进行融资并不困难。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美国人而言,更多的是一种金融业态的补充。
美国金融行业具有完善的征信产业链,从信息的收集标准化,到数据的处理与分析,再到数据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使用,每一环节都相当成熟。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征信环节大多采取“双管齐下”的战略,即企业自建征信系统,同时借助政府征信体系进行完善。企业通过对自身数据的分析,建立个性化的模型考察信贷信息相对较弱人群真正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借款能力和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同时借助政府的征信体系作为企业自己征信系统的补充。
在传统的征信体系中,美国的金融机构依赖于银行的信贷数据和各种固定资产等传统信息,而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大数据征信分析,不仅仅依赖于传统的信息,还能通过借款人的日常行为、爱好、思想倾向、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相关的一切描述性风险特征,利用能搜集到的所有数据来建立起企业的多维度风险评估模型,从而挖掘更多的有潜在金融需求的用户,并把控风险。
根据调查和统计模型的测算,80%的信贷风险来自信贷审批环节,贷后管理只能控制20%的风险。美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来对服务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和提供服务。美国的金融科技公司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相比,具有更高效率和质量的大数据分析应用,具有较为完善的大数据搜集渠道和数据积累,较多的信息合作和共享,较好地降低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这些都是值得中国互联金融企业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但目前在美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对大数据的利用尚无统一标准,对结构化的大数据和复杂的社交网络数据以及文本数据等利用得也较少,不同公司的多维数据和算法作为公司的核心竞争机密,都是各自保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开发复杂的算法,利用拥有的数据建立多维分析模型,不同模型间相互验证,最终得到客户的信用评级和得分,然后对这些客户开展业务。
除此之外,美国金融科技公司对于消费者的借款额度等是有一定限制的,这一措施从客观上保证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其他投资者的安全,同时还降低了投资者的参与风险。美国投资者在参与金融科技公司的产品遇到权益受损时,可以向联邦证券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局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诉,一旦受理进行行政诉讼,美国的监管机构都有先行赔付机制,这样就能很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美国投资者因此养成了很好的法律维权意识,有合法的维权通道,不仅使交易的合规性得到保障,还有助于提升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度,客观上推进了美国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
美国的现有金融体系较为成熟,民众的基本金融需求都能够满足,参与金融科技公司的投资者一般都是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对收益要求较高的投资者,相比较国内的投资者来说,前者具有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在美国的金融科技创新中,投资者更加理性,拥有更多投资渠道,可以选择的产品更加丰富,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行业自律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作为一种新兴行业,行业协会数量众多,质量也是良莠不齐,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牵头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现有的行业协会包括作为其他行业协会分支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等,还有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另有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行组织成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作为一个非政府机构,对一个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主要是通过行业的自律实现。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行业协会应该做好的工作包括:规范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流通、进行风险预警、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行业自律是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途径。当前,金融发展呈现出业态多样、主体多元、高度关联、动态平衡等与生态系统相似的特征。同时,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市场复杂性和交叉性特点日趋显著,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市场预期管理难度持续增加。行业自律是一种用来约束市场的机制,通过标准规则、信息披露等自律手段,着眼眼前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得到制约,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将会提高,从而形成具有正外部性的社会资本。与此同时,行业自律也是一种市场沟通机制,行业协会既可以汇总行业内的种种声音并代表市场统一发声,集中向监管部门反映行业合法合理的诉求,同时还能够降低政府与市场对话沟通的成本,为监管部门提供标准化、透明化、集中化的行业数据以及有效的对话机制。
做好新时代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的市场约束和沟通作用,有助于凝聚多方力量,共同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要求如下。(www.xing528.com)
一是完善行业基础设施体系。丰富完善登记披露、统计监测、举报、信用信息共享等行业基础设施功能,有序组织推动个人征信机构投入运行、发挥作用,统筹整合各类行业数据资源,为行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基础设施服务,为中央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监管信息服务。
二是完善标准规则体系。以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为切入点,通过标准规则推动监管政策执行,保障政策落地,在监管政策尚未出台的领域,发挥标准规则先行先试作用,弥补监管制度空白,引导市场预期和发展方向,为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实践经验。
三是完善统计监测体系。有序推动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落地实施,持续完善统计监测系统功能,按照“大统计”思路,运用统计数据、披露数据、信用数据、监督数据,加强数据交叉核验,持续丰富统计监测产品,充分掌握行业底数和风险底数。
四是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以从业机构高管为重点,研究推动从业人员资格评价和继续教育,总结开展虚拟货币、现金贷、首次代币发行(ICO)等风险提示的经验效果,同时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进一步做好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工作。
五是突出市场化自律要求。处理好政府、市场与自律的关系,深入探索和创新社会组织以市场化措施支撑监管、可持续开展自律管理的方式方法,避免使协会成为人员冗余、层级过多的变相官方机构。
六是突出国际化视野要求。切实履行社会组织对外交往职能,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经验相结合,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发挥行业机构的智慧和力量,主动深度参与互联网金融国际标准和治理规则研究制定,为全球互联网金融发展贡献中国标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七是突出精细化管理要求。营造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努力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不断提高自律管理和会员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益化水平。
八是突出信息化支撑要求。面向信息化时代要求,借鉴监管科技理念,善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创新手段,持续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质量和水平。
九是突出专业化队伍要求。强化“一专多能、一岗多责”,全面提升服务、执行、协调、学习、调研等方面的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做到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双管齐下,打造一支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德才兼备的行业自律人才队伍。
(三)征信与立法
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强化监管是有必要的,要进行顶层设计和监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定产业发展引导,在以安全性为前提下,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在监管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方式,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监管,并根据不同业务类型量身定制相适应的监管规则。同时规范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限制,明确交易个体的责任,加强对违法的处置力度,使得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法可依。
应加快互联网金融跨国界交易活动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加强国际间的合作,这有利于解决国际互联网金融间的争端。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中,基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的薪酬要具有追索权。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设立创新的红线,避免互联网金融企业过度创新和非法集资等行为。
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数据,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监管,建立数字化的监管系统,利用大数据的分析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进行数据监控,建立完整的数字信息预警体系、社会评价体系、数据共享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同时降低监管成本。树立互联网金融风险忧患意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防范风险挑战。
征信系统要做到相互配合,即政府层面的公共征信体系、私人公司的征信体系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征信体系的合作,同时明确征信体系的参与方。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信息安全的要求更高,因此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重中之重。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建设征信体系时,不仅要像传统金融企业那样收集用户的信用数据,还要收集行为数据,多源的数据信息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除此之外,相关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加大对违法侵权责任追究制度,打破行业和地域的壁垒,加快信息流动,加大对征信系统推广和保护个人信息的宣传。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失信的惩处力度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所在。建立明确的黑名单制度并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让失信主体为其失信行为付出代价,提高违法的成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政府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建立全国性的征信体系,需要政府部分的大力参与,促进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开源,开放国家数据库来进行征信体系的验证,对征信体系建设进行监管,保障公民信息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制定完善的互联网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和信息共享机制也十分必要,可以透明化消费者、厂商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使得获取各方面信息的成本降低,同时提高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效率和质量。互联网消费闭环的数据收集应进一步完善,用互联网来进行数据收集,用云储存大量的数据,构建数据的闭环,覆盖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人的信用即可用数据来准确地表达。
政府在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中,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行使具体的监管职能。第一,在人大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各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能。虽然中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数量逐年增多,但是在监管调度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区块链整体的风险监管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就这一情况,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应当加快研法、立法步伐,通过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能,尽可能地具体到细节部分,确保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能落到实处。
第二,在行政立法层面,应当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目前,中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与经营范围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限定措施,如给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施行业务许可制度等,但是依然有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来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如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还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
另外,应当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模式及业务的边界,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来进行完善。同时,由于目前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开展过程中没有实体票据和凭证,政府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电子票据与电子凭证、网络购物支付与网络借贷行为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依据,从根源上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
第三,在面向互联网金融机构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再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模式特点进行调整。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同的业务模式所带来的风险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比较。相对而言,建立针对开设网络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的评估体系难度较低,但建立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P2P网络借贷、网络众筹、网上理财等业务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评估体系难度较高,而对于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其评估体系的建立则需要根据其各类经营业务量来计算权重系数,然后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中国可向国外相对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借鉴经验。国外政府对本国的监管并不只局限于非现场监管的模式,其在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和监管评估体系的基础上,政府还有与非现场监管模式协调运作的现场监督检查模式,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来确定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对应的监管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避免给互联网金融市场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同时也根据现场监督检查的结果来找出当前监管存在的不足,不断调整和完善后续监管措施。欧美等国政府及监管部门正是通过这一方式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等层面来全面提高自身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水平、质量和效能。
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如今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体量庞大,涉及影响因素众多,经济运营复杂多变。同样,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作为一种新兴行业,所面临的运作流程和业务类型的复杂度是相当高的,同时其发展速度快、业务模式多变的特点无形之中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若仅仅依照针对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机制来监管互联网金融,其效果可想而知。
中国对互联网金融运营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学习国外的成熟模式。实际上,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晚,其中的不少金融产品均是借鉴国外产品的产物,许多运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也与国外已经成熟的业务模式相类似。通过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参考借鉴经验来提高监管效率,通过贴近国际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轨迹实现监管流程简化,及时高效地达到监管目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一定会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