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100”产品简介
“信托100”(www.xintuo100.com)是由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发起并负责运营,多家信托公司和第三方理财机构共同参与的国内首家一站式互联网信托理财平台。该平台的宣传口号是“100起投,信托业余额宝”,投资者能以100元/份的低门槛投资高收益的信托产品。其操作流程为:投资者在“信托100”网站上注册登录后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然后与财商通签署产品委托认购协议,在认购协议中财商通会说明其持有的信托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当资金募集完成后,由财商通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署合同,并持有投资者的信托受益权。在资金保障方面,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国付宝对“信托100”用户资金进行管理。
“信托100”主要有信托合买、如意存及受益权转让3种产品。信托合买指的是依照投资期限、标的门槛的不同,提供不同收益率的产品,用户可根据自己的投资收益率需求及资金能力,挑选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组合。如意存是由“信托100”推出的,通过该平台对用户认可的理财产品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自动投资的理财计划,投资项目包括1~3年期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以及每周可开放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信托计划两类。受益权转让是指用户既可以自行转让已投资的信托资产份额及受益权,也可以投资其他用户转让的份额从而获取该份信托的受益权。
(二)“信托100”产品的特点
(1)资金门槛低,一般起投资金为100元,仅有7个产品起投金为10 000元。
(2)预期年化收益率较高,从产品介绍来看,平均年化收益率达9.39%,其中97.5%的产品年化收益率介于8%~12%。
(3)投资期限灵活,多为1~3年。
(4)投资项目类型繁杂,分为贷款类、股权类、组合投资类、债券类、融资租赁类、权益类和其他类这七类,其中68.69%的产品属组合投资类。
(5)提供募集期补贴,即“投资成功当日开始计算收益,信托募集期间的收益由网站补贴,该信托计划年化收益按日计算,补贴在募集期结束后由系统自动存入用户账户”,并承诺无论项目是否成立,用户都可享受到该项补贴,导致实际业务范围超出了经营许可要求。这也引起了信托业协会的注意:2014年4月16日,信托业协会发表声明,明确指出财商通公司负责管理的“信托100”网站,不属于合法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
(三)“信托100”存在的问题
1.不具备信托业务许可资格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财商通公司通过“信托100”网站以百元团购的形式接受用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投资购买信托产品,属于从事信托业务。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凡是设立信托公司,需经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而从其公布的经营实体验证信息中可知,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信托业务,且该公司未持有金融许可证。(www.xing528.com)
2.销售的部分信托产品未获信托公司授权
“信托100”网站销售的信托产品涉及的信托公司已达70余家,而从其网站公布的合作机构来看,仅有2家信托公司(中融信托和中信信托)属于公开的合作伙伴。此外,多家信托公司在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发表联合声明,表示从未授权“财商通公司”和“信托100”通过网络公开销售其所发行的信托产品。随后“信托100”发布的声明中也表示其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不是直接的。
3.违反信托行业相关规定
(1)不符合信托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规定。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而“信托100”对投资者没有资质限制,起投资金为100元,违反了信托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原则。
(2)超出了投资者人数的限制范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从《信托100产品用户协议》规定的委托人来看,其投资人有自然人和机构;但从会员注册方式来看,仅提供了自然人身份证信息登记注册,机构注册渠道并未开通。因此,目前该平台的投资人应属自然人。从已售的119个产品来看,除了7个起投1万元的产品投资人数在50以内外,其余均超过了50人。
4.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信托100”在互联网上公开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聚集小额资金购买集合信托计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而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承诺在信托募集期间,无论项目是否成立,都会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发放补贴,这些都较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有可能触碰互联网金融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条法律红线。
5.投资者权益保障难度大
(1)公平权容易受到侵犯。投资人通过注册成为“信托100”用户时,需认可信托100网站服务协议。而该协议中部分条款存在加重用户的义务及减轻网站管理者财商通公司责任的嫌疑。如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本网站及其股东、创建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和雇员(以下称‘本网站方’)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您使用本网站服务而产生的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本网站方不保证网站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且免除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直接免除了其作为网站管理者应承担的对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负责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
(2)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证。《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而“信托100”网站服务协议中6.2.5条关于“本网站将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但由于技术限制,本网站不能确保您的全部私人通信及其他个人资料不会通过本协议中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这一约定,明显规避了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3)投资人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财商通公司和信托公司,合同的持有者为财商通公司,投资人与信托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信托关系,投资人仅能查阅信托合同的电子复印件。一旦信托计划出现资金兑付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投资者不能向信托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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