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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产业链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冷静直接导致了P2P网贷行业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局面。这种现象一方面促进了P2P网贷行业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也滋生了P2P网贷行业的大量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推动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产业链优化方案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的P2P网络贷款行业产业链已初步形成,如图3.2.1所示,其核心为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参与方为出借方和借款方,其他参与方围绕产业链的核心,确保网络贷款行业的有序发展,主要包括监管部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存管机构、担保公司、风控机构、行业门户、催收机构等。这些机构为我国P2P网贷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成为网贷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3.2.1 中国P2P网贷行业产业链

下面将分别具体阐述产业链各环节的参与者在其中的作用和价值。

1.网络借贷平台

网络借贷平台是P2P行业中的信息中介平台,也是网贷行业的核心,是投资方和借款方的交易渠道。P2P网贷平台于2007年引入中国,截至2015年末,在我国累计上线成立的网贷平台已达3 600多家,其中2 500家左右正常运营。2007年国内首家P2P小额信贷服务机构在上海成立,随后点点贷、人人贷、哈哈贷、拍拍贷、安信贷、红岭、盛融、易贷365、808信贷、微贷网、E速贷、融信财富等数十个较大规模的网络信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发展起来。

在网贷平台的初始发展期,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线上模式,只要借款方在平台上提供个人资料,平台进行审核后就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借款方基于授信额度在平台发布借款标。网贷平台对出借方不提供担保,投资方风险自担,因此在初始阶段并未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在此后的发展阶段,网贷平台相继引入了线上线下放贷模式、本金垫付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担保机构、存管银行等,发展至今网贷平台已经成为多种类、多模式并存的现状。虽然我国P2P网贷平台种类繁多,但各平台在业务处理上都有着相似的步骤,具体流程如图3.2.2所示。

图3.2.2 我国P2P网贷平台业务操作流程图

2.出借方

P2P网络借贷出借方主要指该类借贷关系中的资金供给者。P2P的投资门槛相对较低,多数平台只需几百元即可参与投标,因此广大中小投资者均可参与网贷平台的投资,P2P理财的热情日益高涨。但要注意的是,虽然P2P网络贷款对于中小投资人来说门槛较低,但是投资人在进行网贷投资时还是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P2P网贷涉及的中小借款人众多,目前出现的问题也比较突出。P2P平台风险可能不会像金融危机那样产生直接的、系统性的冲击,但成千上万的个人投资者的数万亿资金无法收回,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一方面说明网贷行业依然鱼龙混杂,另一方面也说明投资人在进行网贷投资时的风险识别能力依然欠缺,容易被虚假信息欺骗以及被高额收益吸引。

3.借款方(融资者)

P2P网贷中的借款方通常是具有资金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P2P产业链中的借款方通常选择在小贷平台上和P2P平台上进行借款。一般而言,其他的贷款渠道很难有效地解决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贷款需求,如银行贷款通常更倾向于大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若通过银行贷款,通常要面临授信额度低或放款速度慢等难题。而P2P网贷为其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融资渠道,能够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受到大力支持。P2P网贷与银行形成互补形式,有效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且相比银行而言具有放款速度快、授信额度较高的优势。对于个人而言,有借款需求的也可以选择在P2P网贷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申请借款,相比于银行贷款来说,金额更加灵活,放款速度更快。

融资者在网贷平台进行借款时,根据其融资目的的不同和金额的大小,通常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个人信用记录等)以供平台审核,必要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品进行担保,审核通过后方可借款。

4.监管机构

与国内P2P网贷行业发展的火爆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监管层面的异常冷静。这种冷静直接导致了P2P网贷行业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局面。网贷行业在最初几年发展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这种现象一方面促进了P2P网贷行业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也滋生了P2P网贷行业的大量风险。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进而阻碍了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2014年银监会首次提出了网贷行业监管的十条原则,明确了监管红线。2015年7月18日,央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贷的监管部门为银监会,与此同时,也为其合法性给予界定,为行业发展扫清了部分障碍。接着,银监会又针对性地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中国网贷行业迎来首个正式的监管文件。办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网贷平台的禁止行为,办法的出台给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监管细则,明确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

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国家监管部门,包括银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二是风险和自律组织,一些民间自律组织同样发挥着监管作用,目前北上广深等互联网金融发达的一线城市均纷纷成立了P2P行业自律协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P2P网贷的自律协议及章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互联网金融迎来国家级自律组织。16家网贷平台入围首批单位会员。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既离不开政府监管,也离不开行业自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推动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之外,各省、地方也相继成立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这些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对推动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第三方数据监测平台,目前一些第三方数据平台也能够对P2P网贷业务进行检测,有助其健康稳定的发展。

5.资金存管机构

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指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2017年12月7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下发《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规范适用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即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上述文件说明资金存管机构即存管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及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该商业银行应具有明确的总行一级部门,该部门负责管理并负责运营全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该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全行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应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并在全行范围内发布并实施;应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应承诺向委托人备案登记所在地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所需数据;应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同时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市场化原则,促进网贷行业规范发展。商业银行应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与委托人自有资金隔离,同时应确保对各个客户的资金进行分账管理;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6.第三方担保机构

担保公司是为有贷款需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中介型机构。它的产生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同时在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力量下产生和建立的,用以解决参与者在信息、利益等方面存在不平等,交易不顺畅所带来的融资难问题,从而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担保需求。国内很多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扩大平台规模,在交易中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并承诺承担完全的本息担保责任,担保的核心作用其实是为了分散平台的风险或者说是将自身的风险传递出去。

引入第三方担保的积极意义有:第一,有助于平台提高运营水平和可靠度。通过借款人与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合作,能够解除平台对借款人信用和借款项目的担保,从而使平台具有独立性和中介地位,使平台有足够的精力去改进自身的运营水平和安全。第二,提高了出借人资金的安全性,增强了市场和出借人对P2P网贷的信心。第三,通过与P2P网贷行业的对接,可以推动担保公司扩大资金规模,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推进各项担保业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目前,P2P网贷存在多种担保模式,但没有一种能够完全消除出借人面临的投资隐患和风险,引入担保同样也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影响,主要有:第一,担保公司过度担保,担保额超出偿付能力,一旦担保项目出现了问题,将会产生极为严重的连锁后果。第二,不利于培养理性合格的出借人,担保的存在会让出借人对风险失去必要的警惕,从而导致非理性的跟风投资。出借人一般缺乏必要的风险识别能力,平台也没有很好地把握风险,给投资人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但引入担保机构后会对投资人心理上产生安慰,投资数额和规模相继变大,进而触发非理性投资。第三,提高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有的担保机构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和抵押物,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作为自身承担风险的对价,无形中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

7.小贷公司

国内一些P2P网贷平台采用线下与小贷公司合作的模式,小贷公司对融资者进行全面的身份审核,验证融资者的资料,形成小贷公司与融资者的审核机制,由此确保融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和项目来源的可靠性。优质的小贷公司是确保优质项目来源的基础。从P2P网贷平台的层面来看,与线下小贷公司的合作是平台第一道有力的风控保障。但由于小贷公司和网贷平台均在小额信贷领域,彼此间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双方合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小贷公司推荐给网贷平台的项目往往是经过小贷公司自身筛选过后的,较好的优质项目通常留给小贷公司自己。因此,互补的合作模式需要双方建立更深层次的合作关系,实现共同价值。另外,网贷平台应不断增强线上风险审核能力,完善平台建设,控制平台风险不断降低,增强自身实力,并逐步回归线上本质。

8.征信机构

就P2P网贷行业在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存在先天性的短板,主要表现为我国的征信体系(特别是个人征信体系)严重滞后,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化程度不高,且存在覆盖面较低、数据较分散、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近年来征信机构的出现对该问题有一定的缓解,征信机构有权对借款方进行信用评级,网贷平台通过与征信机构合作可以掌握借款方的信用等级,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从而进一步降低借款的信用风险。2015年1月,央行授权8家民营公司作为个人征信试点,进一步促进了民营征信体系的构建。但对于征信的标准和体系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9.其他机构——信息门户网站

信息服务类门户网站的主要作用是为投资者提供有效资讯、数据、分析等服务。搜索交易类门户网站主要汇集众多网贷平台的产品,及时发布投资标的信息,通过与网贷平台合作,可以充分接入平台产品,方便投资者比较和交易,给投资者带来方便的投资体验。信息门户网站的形成大大促进了投资者交易,并提供了便利的投资渠道,利于网贷行业的发展,可以纠正行业错误,促进行业风向趋于健康。需要注意的是,门户网站的信息宣导与舆论引导应加以规范,避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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