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英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是因为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和最活跃的创新产品都集中在这两个国家,金融业的自由化及市场化程度很高,并且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明地,重要的信息技术发明及全球顶尖的互联网企业也都发源于美国,这些也为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可是虽然互联网金融诞生于美国,但互联网金融对于美国金融业的冲击及社会关注度远没有像在中国这样引起巨大的轰动和人们情绪的高涨。在欧美业界人士看来,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Pay Pay版“余额宝”产品等各类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并不新鲜,只不过是金融创新进程中泛起的一些耀眼的浪花,是其多元化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并不会像在中国这样掀起滔天巨浪。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发展如此迅猛,影响如此深远,冲击如此巨大,和我国独特的国内环境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在我国长期的金融发展中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金融抑制等现象,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无法满足经济转型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破除了这一症结。
1.金融抑制下的套利空间
金融抑制的主要形式包括存贷款利率限制和资本账户管制,政府采取的使金融价格发生扭曲的利率、汇率等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
我国金融行业管制严格、自由化程度不高,资金主要由银行体系进行配置,金融资源大部分流向国有部门和企业。这种金融抑制现象即是近三十年来中国民间地下金融市场存在的原因,也是P2P网络借贷、众筹和小额贷款在中国民间受追捧的理由。而互联网金融正是利用了这种由于行业管制而可能产生的套利空间,它的出现摆脱了当前金融市场格局对资本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和超高利润模式,应用更加便捷的技术使得民间地下金融市场以合法化的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引发了金融业在内的行业融合,促进了多个产业之间技术、产品以及服务的相互渗透、交叉,拓宽了资本运作的方式和渠道,满足了资本对于保值增值的原始需求。
货币基金“余额宝”和P2P网络借贷的爆发式增长便是非常典型的例子。
余额宝是一个传统的金融产品——货币基金,它在短时间内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原因,除了支付宝本身的影响力、低起点和高流动性设置外,最重要的是其早期的高收益率。而这个高收益率就是来自利率受到严格管制的存款市场与利率市场化的同业拆借市场之间的套利。
中国P2P网络借贷的特点是利率高,借助于线下的担保和抵押,这与美国Lending Club的纯线上和低于信用卡借款利率的定位是完全不同的。这种模式在中国能够盛行的原因是,正规金融渠道以极低的利率汇集的金融资源大部分配置到了国有背景及大型企业手中,民间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极为严重,同时拥有日益增多的资金盈余的家庭和个人也在寻求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长期以来中国庞大的民间地下金融市场的存在,就是绕过这一利率管制和贷款配额所造成的金融抑制的方法。P2P网络借贷的出现只是为这个市场提供了更便利的技术手段,以及暂时合法的身份。因此,可以说P2P网络借贷行业超乎异常的快速扩张也源于正规金融市场与民间地下金融市场的套利。
金融抑制造成的套利空间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繁荣。
2.传统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未被满足的需求
我国传统金融业是政府管制严格、市场化程度低和垄断性强的行业,存在诸如资金配置低下、服务人群小众、产品创新不足、资金供给失衡等问题,这一系列因素造成了我国传统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未满足的需求。(www.xing528.com)
在银行等主导的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信息及资金高度集中在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部门。中国特殊的金融体制和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嫌贫爱富”的特点,国有大型企业或者经营业绩良好的大型民营企业获取资金比较容易,中小型企业却很难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虽然国家投放了大量货币,但资金却不能充分通过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进入金融实体经济或中小企业,导致资本市场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盈利模式与风控措施基本上是围绕着大型企业与精英阶层“量身定做”的措施,因此这样的金融市场实现的是“金字塔”顶端少数大客户资金需求与精英阶层资金供给方的匹配,而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与普通民众保值增值的需求长期被排斥于传统金融市场之外,金融市场存在结构与功能的双重“缺陷”。
而正是这种缺陷使得理财需求得不到满足的资金供给方和面临融资困难的资金需求方均有突破传统金融束缚、寻找更佳渠道的需求,而身披“普惠”战衣的互联网金融有效缓解了这一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平台”的垄断地位,互联网金融及其多种模式的不断创新,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更多“平台”和“渠道”,这样被排除在传统金融市场之外的中小微企业与普通民众的资金供求得以匹配,且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直接建立联系,互联网金融仅仅是纯平台式的服务,而且资金供求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了多元的交错匹配。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风险偏好、信用情况、支付能力等来设计开发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更加广泛,需求得到最大化满足。
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传统金融市场大量未满足的需求,它的出现就像是给我国久旱的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场酣畅的甘霖,而其如雨后春笋般的生长也就顺理成章。
3.政府监管方面的原因
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迅速发展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一直呈现先发展后监管的态势,而这就给了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在前期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例如,网上第三方支付工具PayPal于1998年在美国上线时,在注册方面受到《货币服务法》的规制,需要在各州申请牌照;在支付服务方面受到《电子转账法案》的限制,此外还要遵守消费者隐私保护、公平交易、反洗钱等相关法规。而2004年支付宝在中国面世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麻烦要远远少于PayPal。
此外,在监管方面形成鲜明对比的还有P2P网络借贷行业。在2012年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之前,美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债权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进行证券登记,接受《1933证券法》的监管,而这个注册过程复杂而困难,要求大量的文件以及律师和注册费用。为此Prosper不得不停业了一段时间,来自英国的Zopa平台则退出了美国市场。相比之下,中国的P2P网贷平台在很长一段时期都处在监管空白的状态下,运营P2P网贷平台只需进行简单的工商登记即可。这是中国P2P网贷平台迅速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在具体监管政策方面,政府改变了过去对风险“零容忍”的监管思路,强调“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持以开放和包容的理念,尊重市场选择,鼓励创新,给予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大的创新和试错的空间,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银监会在2014年初曾公开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在同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央政府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阐述可谓一次正面的定调,不仅意味互联网金融创新在政府层面正式获得认可,也彰显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当前社会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正面阐述和政策支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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