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检视裕固族在学校教育中追求语言公平传承的历程,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儿童青少年主位“声音”的缺失。直至今日,包括笔者的研究在内的对裕固族儿童青少年及其教育的研究中,均未对这一现象进行必要的反思,在数量不多的研究中也只是把他们当作研究客体加以对待,落入了传统的儿童青少年及其教育研究的窠臼,[25-26]相对而言显示出“成人”对“儿童青少年”的文化霸权。不过,这一现象也存在于国际学术界,正如印度社会人类学家比赫拉(Deepak Kuma Behera)指出的,“细细查阅几十年来众多著名的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我们会发现明显缺乏儿童的声音”。[27]
中国是法治国家,依法尊重保护和贯彻落实儿童权利,为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势在必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中国自始积极参与了该《公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1991年12月19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该《公约》,1992年4月1日,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28]由于该《公约》对所有签署国都有约束力,比赫拉指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新的全球性事实,因为公约及其神圣原则可以约束国家党派(States Parties),优先于国家法律。”[27]值得一提的是,该《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第三十条规定:“在那些存在有在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28]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即非歧视性原则、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确保儿童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完整的原则和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为了保障儿童权利,专家学者有义务模范遵守该《公约》的“四项基本原则”。[27]在人类学界,为了通过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来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福利,2001年7月19日,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常任理事会正式批准成立“儿童、青少年与童年人类学委员会”,并授权其开展工作。作为该委员会主席,比赫拉说:“我们的初衷之一,也是最重要的目标和意图,就是鼓励那些把儿童作为主动参与者的研究,而不是像过去常常出现的那样,仅仅把他们作为研究的对象。”[27](www.xing528.com)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裕固族儿童青少年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儿童青少年一样,他们是有独立尊严的人和正当权利的享有者,是社会文化建设的积极参与者,他们可以为对他们自己生活有影响的活动和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而且他们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对裕固族在学校教育中追求语言公平传承的成败至关重要。对于研究者来说,我们应当尽力从多学科、跨文化的角度提供关于儿童青少年及其与社会文化的关系的全面知识,“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28]帮助他们作为积极参与教育及社会过程的主体,发出他们自己的“声音”,以便实现权利、改善生活和谋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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