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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减免事由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1245、1246条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情况下,其减轻责任的事由有二:受害人重大过失。排除责任减免的事由,是指饲养动物的饲养管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存在减责、免责问题的事由。由此可见,在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免责事由与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截然不同:动物园无法通过证明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减免责任,而只能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来免除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减免事由及优化措施

(一)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情况下的减免事由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之外的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管理人的免责、减责事由是:

1.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饲养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受害人故意引起的,饲养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例如,受害人故意招惹他人的饲养动物导致自己损害的,饲养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时,才能免除责任,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则不能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只是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而适当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2.减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245、1246条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情况下,其减轻责任的事由有二:

(1)受害人重大过失。即饲养管理人能够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其可以减轻责任。

【训练】甲的狗将乙咬伤,乙将甲诉诸法院,请求甲赔偿损失

1.如果甲证明,甲的狗咬伤乙,是乙用力拧狗耳朵所致。后果如何?

回答:乙构成故意,甲无需承担责任。

2.如果甲证明,甲的狗咬伤乙,是乙低头看手机,踩到狗尾巴上。后果如何?

回答:乙构成重大过失,甲可以减轻责任。

(2)受害人故意,且饲养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即在饲养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饲养管理人能够证明受害人具有故意的,可以减轻责任。

3.排除责任减免的事由。排除责任减免的事由,是指饲养动物的饲养管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存在减责、免责问题的事由。在具备排除责任减免事由的情况下,纵然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饲养管理人的责任也不得免除。根据《民法典》第1246、1247条之规定,排除责任减免的事由包括两类:(www.xing528.com)

(1)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如在小区饲养藏獒。该事由为绝对的排除责任减免的事由,即使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危险动物的饲养管理人仍需承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如将狗在户外放养而不拴绳。该事由为相对的排除责任减免的事由。首先,受害人存在故意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管理人不得主张免于承担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其次,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管理人不得主张减轻责任。

【训练】甲的狗将乙咬伤,乙将甲诉诸法院,请求赔偿。

1.设,乙举证证明甲将狗置于户外,且未拴绳,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则证明乙用力拧狗耳朵,导致狗咬了乙,主张自己没有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回答:可以减轻甲的赔偿责任。

2.设,乙举证证明甲将狗置于户外,且未拴绳,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则证明乙低头看手机,踩到狗尾巴,导致狗咬了乙,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回答:甲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248条之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如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在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免责事由与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截然不同:动物园无法通过证明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减免责任,而只能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来免除责任。

【训练】甲在乙动物园用竹竿捅笼中的老虎,导致老虎撞坏栏杆冲出,将甲咬伤。动物园能否减免其责?

回答:不行。动物园的设施不能发挥防止动物伤人的作用,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需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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