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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与限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中,法律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形进行了类型化的规定,在不同类型的高度危险责任中,责任主体各不相同。但是,在高度危险责任中,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则可能受到限制。

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与限制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对周边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工具、设施、物品、活动导致他人财产、人格损害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相比,高度危险责任的特征在于:

1.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并不要求利用高度危险物品、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论是经营民用核设施还是经营民用航空器,无论是保有高度危险物还是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其经营行为或持有危险物行为以及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本身,均不具有违法性。

2.高度危险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此类责任的构成上不考虑行为人有没有主观过错。“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与多元化的特征。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中,法律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形进行了类型化的规定,在不同类型的高度危险责任中,责任主体各不相同。如运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使用人等。(www.xing528.com)

4.高度危险责任可以是一种限额赔偿责任。原则上,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在高度危险责任中,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则可能受到限制。《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在确立加害人责任时不考虑其主观上的过错。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四种学说:①风险说,即为自己利益而经营某项事业的人,理应承担由其所经营的事业而招致的风险。②公平说,即从其所支配的物或所从事的事业中获得利益的,理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③遏制说,认为由事故原因的控制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促使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以遏制事故的发生。④利益均衡说,该说认为适用无过失责任的目的是实现损失在社会的合理分配。

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既是为了敦促从事危险事业的作业人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危险发生,也是为了在危险发生后及时救助受害人,明确责任主体,贯彻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民法原则,充分体现民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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