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需具备过错要件。采用无过错责任的理由是: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是各国立法的通例,采用这一立法例,可以顺应世界侵权法的发展潮流,有利于我国民商法与国际民商法接轨。因此,应当确认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概念
环境污染,是指污染者因为实施污染行为致他人损害的情况,即由于特定人的行为,产生有害物质损害他人财产或人格利益的现象。生态破坏,则是指特定人的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要素的损害,其可能是污染所致,也可能是非污染所致,如不合理地开发。在此基础上,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应该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生态破坏责任,是指相对于单纯的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害所应依法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以及因生态破坏导致特定人人格、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无需具备过错要件。采用无过错责任的理由是:
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是各国立法的通例,采用这一立法例,可以顺应世界侵权法的发展潮流,有利于我国民商法与国际民商法接轨。(www.xing528.com)
2.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使社会关系参加者增强环境意识,强化环境观念,强化污染环境者的法律责任,履行环保义务,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
3.适用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当确认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