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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述与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封闭施工的路段因机动车引发的事故责任就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责任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密切联系。据此,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实行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化归责原则体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即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述与优化方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也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道路”“机动车”和“交通事故”构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三个必要组成要素。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在封闭施工的路段因机动车引发的事故责任就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

2.“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于机动车的运动过程中。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心理状态为故意,也不属于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责任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密切联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救济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一个重要手段,其重在让事故直接责任人通过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此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等均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转移、分散损失,及时救助受害人的重要措施和途径,从而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共同形成了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风险责任救助体系。(www.xing528.com)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实行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化归责原则体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危险系数相同,双方都是具有较高的道路交通素质的机动车驾驶人,能够证明对方的过错,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无需要求对方承担控制危险的无过错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观念的否定。当然,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机动车一方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过失相抵赔偿原则,根据过错程度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赔偿比例受到一定限制而已。即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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