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与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一词也具有双重含义:首先,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其次,若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诸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均属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二)产品责任与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故产品责任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强调的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侵权责任。因此,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迥然不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又称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销售者(即出卖人)因所出售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需对买受人所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在性质上是特殊侵权责任,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则属于违约责任,该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前提。
2.主体不同。从责任主体来看,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不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其他经营者。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与赔偿权利人直接发生联系、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产品销售者。从权利主体来看,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直接的买受人,也有可能是使用者和消费者,甚至是与生产者、销售者无任何关系的其他受害人。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消费者(买受人)。
3.免责条件不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三种情形: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事项,如事先向买受人作出说明的,或者是瑕疵的产生是在产品交付之后产生的,即可免于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4.产品责任的形式不同。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是赔偿损失,但在缺陷产品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生产者、销售者还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预防性的侵权责任。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中销售者的责任方式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等。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www.xing528.com)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所承担产品责任,均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具体来讲:
1.我国立法规定表明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上述规定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受害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以过错为条件。至于《民法典》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是基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存在的合同关系,不属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所解决的问题,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外的合同法上的责任分担问题。
2.销售者责任的性质决定了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销售者承担的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即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由此可见,产品缺陷比产品瑕疵程度要重,在主张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尚无需销售者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主张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要以销售者存在过错为前提,其正当性不足。
【训练】甲从乙商场购买化妆品。
1.甲购回化妆品后,发现化妆品与自己欲购买的型号不符,也与乙商场出具的发票中载明的型号不符。甲追究乙商场的违约责任,是否以乙商场具有过错为条件?
回答:否。原则上,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为违约责任。
2.甲使用化妆品后,脸部被严重灼伤。甲追究乙商场的侵权责任,是否以乙商场具有过错为条件?
回答:否。“2.”中的情节比“1.”中更为严重,“2.”中要求乙商场具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正当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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