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99、1200条之规定,在确定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时,根据受害学生的行为能力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据此,由受害人举证教育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一)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又称为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的特点是:
1.它是教育机构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2.它是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不仅包括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也包括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
3.它是教育机构对自己行为承担的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教育机构对自己具有过错的不作为所承担的责任。在存在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第三人的情况下,教育机构的责任并非对他人行为负责,而是对自己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负责。(www.xing528.com)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99、1200条之规定,在确定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时,根据受害学生的行为能力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据此,如果教育机构举出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事故的发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法律将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据此,由受害人举证教育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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