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法上的用人者责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用人者责任,是指用人者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所引起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广义的用人者责任除包含狭义的用人者责任外,还包括被使用者因在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时用人者承担的责任。其中,用人者,也称为雇主,是指任用被使用者(也称为雇员),并能通过其指示使被使用者提供工作劳务的人。
在我国民法中,用人者分为两类:一是用人单位,二是个人雇主。上述区分的意义在于,不同的用人者是否应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有所不同,因而在雇员发生工伤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所不同。用人者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用人者责任都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责任发生在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个人劳务责任发生在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
2.行为人与责任人相脱离。在造成损害的过程中,直接行为人是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劳务一方,而承担责任的是支配他们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故而此种责任也被称为替代责任。
(二)用人者责任与定作人责任的区分
定作人责任,是指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原则上不负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其定作、指示或选任上有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者责任与定作人责任的区别在于如下方面:(www.xing528.com)
1.基础合同关系性质不同。定作人责任以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为基础,而用人者责任则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用工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为基础。承揽合同与用工合同的区别在于:
(1)合同性质不同。用工合同是纯粹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存在用工者与被使用者之间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承揽合同则是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承揽人的工作性质受应交付成果的约束,故其工作具有独立性与自主性,在内容上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提供劳动工具的人不同。在用工关系中,由用人者提供劳动工具;而在承揽关系中,由承揽人提供劳动工具。
(3)合同履行方式不同。雇佣合同时间较长,具有连续性。承揽合同是一次性合同,时间较短,且不具有连续性。
2.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在承揽关系中,基于承揽人工作的独立自主性,原则上定作人不对承揽人的行为负责。在此基础上,定作人仅基于自己的过错而承担责任。因此,定作人责任属于普通的过错责任。在用工关系中,用人者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被使用者因执行职务或提供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无论用人者是否有过错,均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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