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财产损害赔偿及其类别:人身伤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

财产损害赔偿及其类别:人身伤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都可能造成财产损失,进而都会产生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因此,财产损害赔偿可分为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和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致害人所应向死者近亲属赔偿的、因死者死亡而丧失的财产收入。

财产损害赔偿及其类别:人身伤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都可能造成财产损失,进而都会产生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因此,财产损害赔偿可分为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和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

(一)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

1.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之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所赔偿的范围可以分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两个部分。所受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辅助器具费以及丧葬费;所失利益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所赔偿的是被侵权人因致残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丧失进而减少的预期收入。

2.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致害人所应向死者近亲属赔偿的、因死者死亡而丧失的财产收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扶养丧失说认为,如果受害人没有因被侵权而死亡,那么会因对某些人负有扶养义务而向其供给生活费用,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是这些人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该部分生活来源。继承丧失说认为,如果受害人没有因被侵权而死亡,在未来可以不断地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作为一种财产,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由继承人获得,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是继承人所丧失的这部分本可以继承的财产。

由前述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方式可知,根据死者属于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死者年龄等不同因素,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各自不同。在此基础上, 《民法典》第1180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例如,一列火车出轨侧翻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若不同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不同,则赔偿权利人之间难免会互相攀比,由此引发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自然人的生命进行“定价”的行为本身就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对生命的赔偿,而仅是对被侵权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的赔偿。

(二)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一般说来,只有能够被商业化利用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才有可能产生财产损失。因此,《民法典》第1182条主要规范的是侵害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该条的规定,该部分财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计算,也可以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进行计算,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其中,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实施后,被侵权人的损失很可能无法证明甚至并未遭受损失,但侵权人却因此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则侵权人应将实际获得的利益予以返还。本质上讲,获得的利益的返还是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返还,而非侵权损害赔偿。

【训练】A公司擅自利用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甲的肖像作为广告推销其产品,侵害了甲的肖像权。但甲很难证明因肖像权被侵害遭受了多少损失,因为根据《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第31条的规定,主持人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将自己的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甲能否请求A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回答:可以。根据A公司如果聘请知名度、广告宣传力度与甲大致相当的著名影星乙所需要支付的费用认定A的获利情况,因为A因此侵权行为省下了这笔费用。

(三)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由此出发,需要说明如下几个问题:

1.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包含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所受损害,是指被侵权人积极财产的减少或消极财产的增加;所失利益,是指被侵权人本应获得而无法获得的利益。(www.xing528.com)

【训练】甲将乙的一辆机动车撞毁,该车在修复的过程中,乙支付修理费用3000元且导致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该车交易价格存在大幅度的贬损。此外,乙由于缺少修车的资金不得不向丙借款3000元,并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1.3000元修理费和车辆本身价格的贬损,性质是何种财产损失?

回答:为积极财产的减少,属于所受损害。

2.乙的借款本息,性质是何种财产损失?

回答:为消极财产的增加,也属于所受损害。

2.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损失,是指一般应当以客观价值作为损害的衡量方法,即被损害的财产的市场出卖价,即为损失的数额。损失不得以被侵权人个人主观上的喜好或感情上的价值为依据。比如,学法律的甲拥有一本王泽鉴教授亲笔签名的《侵权行为》一书,视为珍宝。一日该书被乙烧毁。尽管在作为法科生的甲的眼里,该书极具价值,但就损害赔偿而言,只能通过该书的客观价值确定损失数额。

【训练】甲将乙的一辆已经行驶了10万公里的机动车烧毁,该车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价格为20万元。

1.甲须赔偿乙多少钱?

回答:20万元。

2.若乙在该车被烧毁的前一天,刚刚和丙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丙须支付的价格为25万元,甲须赔偿乙多少钱?

回答:25万元。

3.其他合理方式,是指不存在市场价格时,一般以鉴定、相似物品估算等方式确定损失。比如,甲将乙的一个古董花瓶打碎,毁损严重,无法修复。该古董花瓶从未在拍卖市场上流通,因而不存在市场价格,但可以参照同一时期、同一种类、相似品相的其他古董花瓶的市场价格确定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