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上,侵权责任包括了侵害绝对权或应受法律保护之利益的所有后果,类型繁多。在此基础上,从受害人追究致害人侵权责任的权利性质角度,其权利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对该损害进行赔偿。该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上的损害。损害赔偿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得利禁止原则,以求得对受害人全部损害进行填补,回复到如果没有遭受侵害所应处的状态。
损害赔偿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类型。若充分体现完全赔偿原则,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恢复原状应当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若无法恢复原状,才按照实际损失进行金钱赔偿。进而,修理、重做、更换等都是特定损害情形下恢复原状的具体表现形式。(www.xing528.com)
(二)绝对权请求权
绝对权请求权,是指在绝对权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之危险时,权利人所享有的、恢复其绝对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权利。绝对权请求权,是绝对权的消极权能的体现,因而需以绝对权虽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但绝对权依然存续为前提。
尽管损害赔偿的后果与绝对权请求权的后果,在我国民法中均被称为侵权责任,但是,其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受害人追究致害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性质,却截然不同。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该债之关系中的债权请求权,致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该债之关系中的债务。此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张,需要注意归责原则问题,在过错责任下,需以致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比较而言,绝对权请求权并不具有债权性质,而是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或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绝对权所派生出来的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的主张,不考虑归责原则问题,不以致害人的过错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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