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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常见形式和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连带责任大大减轻了受害人对共同加害行为的证明责任。(二)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意味着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在主观上是有意思联络的故意的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是共同加害行为下的一种子类型。此时,该数人应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常见形式和优化措施

(一)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多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的加害行为。因此,共同加害行为以“意思联络”与“共同故意”为必要构成要件。在这里,意思联络,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彼此间所存在的侵权行为通谋;共同故意,则是指各侵权行为人均具有故意侵权的主观心态。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加害行为不包括共同的过失或故意加过失的情形。加害人共同过失和故意加过失的情形应当归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

【训练】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密谋袭击他们的仇人丁。甲负责准备拦住丁,乙负责望风,丙负责对丁进行殴打。甲对乙构成何种侵权?

回答:共同加害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当事人实施共同加害行为,需要对损害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出发,共同加害行为是将多个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整体化评价为一个加害行为,因此受害人只需要证明了各个加害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和其中一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就完成了证明全部加害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而不需要去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都有因果关系。因为第1168条只要求“造成他人损害”,并不要求造成他人“同一损害”,所以上述之因果关系既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也包括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不能以损害结果超出了自己的预见范围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连带责任大大减轻了受害人对共同加害行为的证明责任。

【训练】西门庆潘金莲和王媒婆害怕事情败露,共同密谋要谋害武大郎。西门庆提供了500克砒霜;潘金莲在为武大郎熬药的时候将砒霜下到了药里,并喂武大郎喝下;王媒婆负责把门放哨。武大郎喝下毒药后死亡。西门庆、潘金莲和王媒婆三人对武大郎的死亡在民事上需负什么责任?

回答:连带责任。

(二)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

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意味着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在主观上是有意思联络的故意的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是共同加害行为下的一种子类型。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教唆行为还是帮助行为,都需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基于过失的帮助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非此处的帮助行为,不适用连带责任,而是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训练】甲到X大学生宿舍去盗窃,向宿舍的门卫乙谎称自己是该学校的学生,由于房间钥匙丢失而无法进入。乙并未查验甲的身份证学生证等信息就用备用钥匙将宿舍的门打开。甲得以成功窃得财物若干。

1.乙是否构成帮助行为?

回答:否。乙不具有故意,仅具有过失。

2.甲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回答:甲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需要对受害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作为乙的用人单位的X大学应对受害人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无须和甲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当被教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此基础上,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所以当他们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里,相应的责任指的是,当监护人与教唆人具有意思联络的故意时,承担连带责任;当监护人与教唆人没有意思联络时,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多个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意思联络,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择一的因果关系的行为。所谓择一的因果关系,也称“替代因果关系”或“不确定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是由于多个行为人中的某一些或某些人的行为所致,但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情形。

【训练】甲、乙、丙三人每人拿着一只酒瓶一起从10层楼的窗口往下扔,其中两只酒瓶掉在了地上,一只酒瓶将刚好从楼下经过的丁砸伤。丁无法确认究竟砸伤自己的酒瓶是甲、乙、丙三个人当中谁扔下来的,但是能够证明一定是三个人扔下来的酒瓶当中的一只。甲、乙、丙构成何种侵权行为?

回答:共同危险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数人分别在河道上采砂且均未依法回填河道中形成的洼坑,致使下雨后形成多个积水坑,受害人在某坑中洗澡溺水而亡,现无法查明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坑是何人挖掘所致。此时,该数人应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损害,在因果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将本应由原告证明的事实因果关系的责任转换给被告。[13]如果各可能致害的行为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与自己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不能证明具体的侵权人,那么各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的适用,需要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1.共同危险行为既适用于过错责任下的侵权行为,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下的特殊侵权行为。比如,甲在自家小区散步时,迎面被两只正在嬉戏的狗撞到摔伤。两只狗分别属于乙和丙。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若无法查明撞伤甲的狗究竟是乙的狗还是丙的狗,则乙、丙二人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只适用于“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情形。只有前者,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若加害人是明确的,不明确的是各个加害人所对应的加害部分,则不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依据《民法典》第1171条和第1172条确定该如何承担责任。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没有意思联络的二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同一损害的情形。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况下,由于各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故其各自分别实施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并非行为人主动追求的结果,而是各行为“碰巧”结合在了一起,造成了同一损害。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1条和第1172条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只能是同一损害。所谓“同一损害”,既不是指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一个损害或造成同一性质的损害,也不意味着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是不可分割的,而是指各个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之人的行为均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具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每一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都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他们的行为是损害的共同原因。[14]

【训练】甲和乙打猎,误以为丙是野生动物,遂不约而同分别对丙开枪。(www.xing528.com)

1.如果甲乙均打在了丙的左腿上,造成丙左腿受伤。甲、乙是否造成了同一损害?

回答:是。

2.如果甲打在了丙的左腿上,乙打在了丙的右腿上。甲、乙是否造成了同一损害?

回答:否。对每条腿所造成的损害不是同一损害,甲、乙按照分别侵权各自承担单独的侵权责任。

3.如果甲打在了丙的左腿上,乙打在了丙的右腿上,丙由于两条腿受伤而同时血流不止,后死于失血过多。甲、乙是否造成了同一损害?

回答:是。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因果关系的结构不同,可以分为竞合的因果关系与结合的因果关系两种情形:

1.竞合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以上没有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同一损害,即便其中的一个行为单独发生,其他行为没有发生,也足以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171条之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因竞合的因果关系导致同一损害的,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二人分别在林中打猎,都误将自然人丙误认为野生动物,遂同时开枪,都击中了丙的头部,造成丙死亡。若甲不开枪,乙开枪同样会致丙死亡;若乙不开枪,甲开枪也同样会致丙死亡。对于丙的死亡结果来说,甲和乙的行为构成因果关系竞合,甲、乙二人应负连带责任。

【训练】西门庆、潘金莲和王媒婆害怕事情败露,都想毒害武大郎。三人在事前没有商量且互不知情的前提下分别向武大郎的药中投放了砒霜。事后查明,三人所投放的剂量均达单独致人死亡的剂量。武大郎喝下毒药后死亡。

1.西门庆、潘金莲和王媒婆三人的行为性质如何界定?

回答: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因果关系竞合。

2.西门庆、潘金莲和王媒婆三人对武大郎的死亡在民事上需负什么责任?

回答:连带责任。

2.结合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结合的因果关系,进而分为共同的因果关系与修正的因果关系两种情形:

(1)共同的因果关系。共同的因果关系,是指多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同一损害,其中任何一个行为单独发生都不足以造成损害,损害的发生是多个行为相互结合的后果。例如,独立撰稿人甲写了一篇新闻报道,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对乙进行诽谤。甲将该文章向报社A进行投稿,A在没有对情况进行核实的前提下刊发了此篇文章,使乙的名誉权遭受侵害。若没有甲虚构事实诽谤的行为,乙的名誉权不会遭受侵害;若A尽到了审查义务,乙的名誉权也不会遭受侵害。乙名誉权遭受侵害是甲和A的行为相互结合的结果,甲和A的行为构成共同的因果关系。

【训练】西门庆、潘金莲和王媒婆害怕事情败露,都想毒害武大郎。三人在事前没有商量且互不知情的前提下分别向武大郎的药中投放了砒霜。事后查明,三人所投放的剂量单独都不足以致人死亡。但三人所投放的砒霜加在一起刚好达到致人死亡的剂量。武大郎喝下毒药后死亡。

1.西门庆、潘金莲和王媒婆三人的行为,性质如何确定?

回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之共同的因果关系。

2.西门庆、潘金莲和王媒婆三人对武大郎的死亡在民事上需负什么责任?

回答:按份责任。

(2)修正的因果关系。修补的因果关系,是指多个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依次发生,在后发生的行为改变了在先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例如,甲驾驶摩托车不慎将乙撞伤,乙摔倒后被另一辆飞驰而过的卡车碾压致死。若仅有甲将乙撞到的行为,则乙不会死亡。若没有卡车的碾压行为,乙的损害结果也仅仅是受伤而不至于死亡。卡车碾压乙的行为改变了摩托车撞到乙本来的损害结果,构成了修补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之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因结合的因果关系导致同一损害的,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训练】甲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对面开过来乙驾驶的机动车。由于乙属于醉酒驾驶,导致其所驾驶的机动车在对向车道上逆向行驶。甲为了躲避乙,向右打方向盘。不料路旁有一深坑。此深坑为丙所挖。丙挖此深坑本是为了修缮该处地下设施所采取的正常施工作业,但在施工的过程中并未按照要求加设任何必要的防护措施。甲车在深坑内翻倒,甲受伤。

1.乙和丙的行为性质,如何确定?

回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之修正的因果关系。

2.乙和丙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回答: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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