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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谭同学 版权反馈
【摘要】:(一)民事权益被侵害或被损害民事权益被侵害是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之一。当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时,需要证明其某一项民事权利或民事利益受到了侵害。民事权益所遭受的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以及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非财产性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或精神损害,是指不能以金钱加以衡量和计算的损害。造成非财产性损害的后果是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民事权益被侵害或被损害

民事权益被侵害是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之一。当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时,需要证明其某一项民事权利或民事利益受到了侵害。由于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民事权利由《民法典》明确规定,因此原告并不需要证明该项权利的存在。但当原告主张自己的某一项民事利益受到侵害时,其负有证明该民事利益存在的责任。

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民事权益被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权益被侵害有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如甲将乙打死,甲侵害了乙的生命权,也造成了损害。损害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但民事权益被侵害也有可能没有导致损害的发生。如甲用大量砖头堵住了乙享有所有权的一栋房屋的唯一出入口,导致乙无法正常进出。乙的所有权受到了侵害,但并未发生损害。因此,当民事权益被侵害时,若有损害发生,则成立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没有损害发生,则成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训练】甲有一栋房屋长期闲置。乙原本要租房,在得知甲有一栋闲置的房屋后,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房屋,居住了一个月。由于乙是一名职业开锁人,因此门锁未受到任何损害。

1.甲发现后可以向乙主张何种权利?

回答:停止侵害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甲是否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回答:否。

民事权益所遭受的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以及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

1.财产性损害、非财产性损害。财产性损害,又称有形损害或经济损失,是指能够以金钱加以衡量和计算的损害。财产性损害的计算方法是将受害人的财产在损害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进行比较,中间的差额即为损害的实际数额。造成财产性损害的后果是赔偿损失。

非财产性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或精神损害,是指不能以金钱加以衡量和计算的损害。非财产性损害不能以差额进行衡量,也无法按照市场价格精确地计算,只能在综合考虑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基础上,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非财产性损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获得赔偿。造成非财产性损害的后果是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直接损害、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具体损害,是指民事权益被侵害后在客观形态的变化上能够直接观察到的损害。

间接损害,又称后续损害,是指民事权益被侵害后又延伸发展出来的损害。相比于直接损害,间接损害与加害行为的距离更为遥远,获得赔偿的概率相对降低。

【训练】甲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一栋房屋经营饭店。乙放火将该房屋烧毁。

1.房屋本身的损失,属于何种损害?

回答:房屋本身的毁损是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为直接损害。

2.甲因为该房屋被烧毁而无法营业导致的利润损失,属于何种损害?

回答:间接损害。

3.若假设乙可以证明即便没有乙放火烧毁甲房屋的行为,甲的房屋也会在第二天的地震当中坍塌毁损。甲可以主张何种损害的赔偿?

回答:此时房屋毁损的损害本身依然可以获得赔偿,但甲损失的利润损失无法获得赔偿。

3.积极损害、消极损害。积极损害,是指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消极损害,是指受害人本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

【训练】甲将乙打伤。

1.乙因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何种损害?

回答:积极损害。

2.乙因需要住院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由此导致的收入上的减少,属于何种损害?

回答:消极损害。

相比于积极损害,消极损害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法律上一般采取统一的标准来计算消极损害的数额。

(二)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要件的功能。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是导致侵害或损害发生的原因,侵害或损害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法律中所讨论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不同。哲学中的因果关系所讨论的对象更为抽象,也更具有终极追问的意义。法律中所讨论的因果关系并不过度关心事物在客观上的本质联系,而是为了更好地分配责任。因此,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种责任理论,这种理论必须解决可归因的损害赔偿问题。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要件有两个重要功能。

(1)过滤掉与损害赔偿无关的原因,贯彻自己责任。若甲无故挥拳殴打乙,乙遭受重击后倒地受伤。在这一事件当中可以较为清楚地发现甲挥拳殴打的行为与乙的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并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认定甲应当为乙所遭受之损害负责。但在有些情况下,因果关系认定变得十分困难,谁该为损害负责并非清晰可见。比如乙是在路上行走的时候被一辆机动车撞伤的。但在客观上与乙被撞伤有关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由于天黑,加上道路两旁的路灯年久失修没有起到有效的照明效果,机动车驾驶者甲没有及时发现乙;在采取制动措施后,又由于刚刚下过雨道路湿滑,客观上拉长了车辆的制动距离;亦或者是乙因为有心事,只顾低头走路而没有对周围环境进行必要的观察;等等。此时,因果关系要件需要发挥作用,将可归因于甲的事实性后果与不可归因于甲的事实性后果加以区分。甲只需对可归因于他的事实性后果负责。

(2)通过合理截取因果关系链条,控制责任范围,避免对人的行为自由造成不当干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因果关系链条可以延伸到无穷无尽。但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对其所做出的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比如基于甲的过失,导致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乙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交通严重堵塞。丙刚好乘车在该路段经过。由于交通堵塞,丙没能及时赶上飞机。尽管丙改签了机票,但因为没能按照约定时间参与一场商业谈判,丧失了一笔订单。因果关系要件此时须给出明确答案,甲无须为丙改签机票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商业机会而损失的利润负责。(https://www.xing528.com)

2.因果关系的判断方式。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采取“两步走”的方法。第一步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判断,第二步是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判断。[9]这两步因果关系的判断,若第一步不成立,则无需进行第二步。

(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民事权益被侵害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该项因果关系判断,解决的是肇因问题,即确认行为人是否需要负责的问题,其实质是初始损害因果关系,即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初始侵害的发生即可,不要求预见结果侵害。

(2)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该项因果关系判断,解决的是行为人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哪些损害负责的问题,故实质是后续损害因果关系。

【训练】甲挥刀砍伤了乙,乙因此导致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若干。

1.乙的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与甲的挥刀行为之间的联系,属于何种因果关系?

回答: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2.乙的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与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之间的联系,属于何种因果关系?

回答: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在我国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被我国司法实务部门所接受,是我国的通说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那种极大地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的条件才构成诱发该损害结果的原因。对极大可能性的判断,应当以该条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结合一般实践性知识和经验加以认定。申言之,成为充分原因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两个特征:其一,该条件的存在对于诉争损害的发生概率产生了影响;其二,该条件并非是某些极端特殊的情形下才成为引发损害的条件。[10]在认定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可采取以下认定公式: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11]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法律政策的工具。在不同时期内,基于对安全与自由这一对价值因素的不同侧重,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

【训练】甲所驾驶的机动车与乙所驾驶的机动车尾部发生轻微碰撞,不料乙车的后备厢装满炸药。该碰撞所引起的火花瞬间引爆了炸药,导致乙所驾驶的机动车被全部烧毁。甲是否应当为乙车的全部毁损承担责任?

回答:否。

【训练】甲居住在一栋居民楼的一楼,为了防盗,在窗户外安装了防护栏。乙居住在甲家楼上的二楼,未安装同样的防护栏。一日,小偷丙借助甲家的防护栏爬进了乙家实施了盗窃行为。乙是否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回答:否。

【训练】甲患有血友病。一日乙用力推搡甲,导致甲跌倒,磕破手臂后血流不止,造成身体上的巨大损害。乙是否应当对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是。

(三)违法性与过错

1.违法性。违法性的判断标准有结果不法和行为不法两种判断标准。结果不法说认为,不法性取决于危害结果,只要侵权法一般条款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保护的民事权益被侵害,违法性因素就自动满足。基于过错与违法性的分离,在结果不法说下,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上,只有满足了违法性要素的要求,才有必要继续考察是否具有过错。若违法性要素无法得到满足,则不再考察过错。行为不法说认为,判断不法性不单取决于危害结果,还要看行为本身。就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而言,在非故意的情况下不仅要求利益被侵害,还要求考察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某种行为标准。该标准可能来自于某项规范性文件或命令,也可来自于任何人都负有的一般性义务。

行为不法说与结果不法说的差别在于,行为不法说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是在不法性因素上进行考察的,过错更多表达的是道德上的可非难性。结果不法说更适用于法律上对已经明确界定并清晰表达的权益类型进行保护,而不太适用于实践中所面对的各种新型权益类型。不过,结果不法说和行为不法说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所导出的结果是相同的。

2.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可归责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是侵权责任成立过程中需要考察的最后一个要件。只要在满足了损害和因果关系等客观要件的基础上,讨论过错才是必要的。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都包含认识和意愿这两个方面的要素。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若行为人采取的是主动追求的态度,则为直接故意;若为放任发生的态度,则为间接故意。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应当注意或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或者虽注意到却轻信损害的发生可以避免。其中,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的,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注意到但轻信损害结果可以避免的,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此外,根据过失的程度不同,过失可以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

【训练】甲、乙、丙三人一同对丁进行劝酒,导致丁饮酒过量神志不清。酒局散后甲、乙、丙三人曾想到要送丁回家,但后来经过商议,三人相信丁过一会儿就会清醒过来然后自行回家。甲、乙、丙三人遂各自离去。丁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在返回途中不慎跌入湖中溺亡。对于丁的死亡,甲、乙、丙三人属于哪种过错类型?

回答:过于自信的过失。

3.过失的判断标准。现代侵权法上对过失的判断,有主观过失与客观过失两种标准。主观过失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作为判断标准,其以对不同的行为人设置不同的判断标准为特征。客观过失则不再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采取单一的“善良管理人”或“合理人”的标准,建立了一套符合人类现代社会生活共同需要的统一客观标准。我国法律上采纳客观过失说。在我国民法中,过失判断存在如下具体的标准:

(1)由于我国采取以过错吸收违法性的做法,因此当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一般规定为具有过失或视为具有过失。

(2)作为从事某一特殊职业的人,必须达到其所属的职业共同体的一般水平或行业标准要求,如律师,医生、会计师等行业。从事这类职业的人若没有尽到同一职业领域中一位合格的从业人员在同样情形下应当尽到的谨慎义务,则认定其具有过失,不能以专业知识和能力不足为由免责。

(3)当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险程度较高的行为时,其应当负有与该危险程度相当的注意义务。那些越容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行为人所负的注意义务越高。

(4)法经济学上要求社会制度的设计应当符合成本收益的平衡。著名的汉德公式告诉我们,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应当比较为了预防损害所投入的成本,与损害的大小乘以损害发生的概率所得出的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为预防该损害的发生所投入的成本就是不值得的。此时行为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不具有过失。如果前者小于后者,而行为人却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则可认定其具有过失。

(5)基于社会的一般观念,在视力或听力上有障碍的人群如果基于这种生理上的缺陷而不能有效运用某些注意,则不可对其注意义务做过高的要求。应当以该类人群所能达到的注意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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