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是指使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准则。归责原则是规则事由在法律准则上的体现,其集中体现为“过错”这一要件对于侵权责任构成上的意义。
归责原则的体系,即我国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应存在哪些规则原则。在这一问题上,理论学说见仁见智。其实,归责原则,需要适用于侵权责任成立的所有一般情况。若存在两个以上的归责原则,那么侵权责任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该如何选择适用则不无疑问。而非原则性的归责事由则需由法律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只有过错责任可以成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都需要法律的特殊规定才得以适用。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将致害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侵权责任必要条件的法律准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受害人请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需举证证明后者过错之存在。过错,由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组成。在致害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的情况下,追求该损害结果,或放任该损害结果之发生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本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预见到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态,则为过失。反之,致害人不应预见到自己行为会导致损害的,该损害的发生,就并非基于过错,而是意外。
过错责任原则以近代个人主义作为根本哲学基础。个人主义哲学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将每个人都视为理性人。在理性的支配下,每个人都有能力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并应当为该选择的后果负责。如果人们基于自由意志实施了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那么他就滥用了自由意志,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就应当为损害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彻底否定了近代以前原始的结果责任原则,释放了社会生产力,人类的自由获得了充分发展的空间。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过错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最为一般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归责原则。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迈入现代风险社会。人们所遭受的损害不再主要来自于个人,而是大量地来自于工业事故。受害人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变得极端困难。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过错推定责任应运而生。过错推定责任并没有改变过错责任的本质,仍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唯一事由。而仅将证明过错的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行为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失。过错推定属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推定。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则推定其有过失,由他承担因过失而引起的侵权责任。
关于过错推定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有二:一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需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条件,其作为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二是过错推定责任下可以推定的仅为过失,故意不得推定。若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故意主张侵权责任,其仍负关于故意的证明责任。
【训练】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法官是否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创设规则,认为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失,则推定其有过失?
回答:不能。
(二)无过错责任
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但立法者仍可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因素,仍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故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如上文所述,我国侵权法上无过错责任下的归责事由主要是基于危险或控制的原因。因此,基于危险的归责事由而导致的无过错责任被称为危险责任,基于控制的归责事由而导致的无过错责任是替代责任。
1.危险责任下的无过错责任的理由。
(1)基于其制造了原本不存在的危险。比如甲公司投资建设并运营了一条高速铁路,给周围的环境带来了原本不存在的新危险,因此要承担危险责任。
(2)基于其有能力阻止损害的发生而没有阻止。比如,乙公司作为生产有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没有基于对产品的了解而克服制造缺陷,因此要承担危险责任。
(3)基于其从所从事的危险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比如丙公司从其所从事的危险活动或所拥有的危险物品中获得巨大利益,由其承担责任并非有违公平。(www.xing528.com)
2.替代责任下的无过错责任的理由。
(1)基于一方对另一方强大的控制力。比如,雇主通过命令等形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雇员,使其在该意志的驱动下做出行为,则应由雇主对雇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
(2)基于责任人从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当中获得了利益。比如,雇员从事的职务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最终由雇主获取,则应由雇主对该活动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
(3)基于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比如,一般认为雇主比雇员更加富有,由其承担责任能够使受害人的损害更容易得到填补。
需要强调的是,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需要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条件。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法定类型而言,过错在责任的构成上并非没有意义。若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则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张侵权责任,从而适用过错侵权的一般规则,规避适用无过错责任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限制规则。此时,责任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可能更重。比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7条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以行为人的故意为构成要件。
(三)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在致害人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致害人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无法根据过错责任来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二是致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令无过错的致害人分担损害的理由。《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公平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2.在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情况下,致害人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公平责任的承担,并不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条件。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即可产生公平责任关系。
【训练】张三是一名医生,一天在自家小区的电梯里偶遇李四在吸烟。张三上前劝阻李四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期间张三并无言语上的过激行为,与李四也不存在任何肢体上的接触。但李四不但不听从张三的劝阻,还表现得情绪激动,遂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张三是否应当对李四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回答:否。张三与李四均无过错,张三不承担过错责任。张三劝阻李四的行为,与李四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张三也不承担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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