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绝对权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引起侵权之债或侵权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其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故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侵权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在构成民事责任的同时,也有可能同时构成刑事责任。诸如杀人、放火、抢劫、伤害、盗窃等行为既是侵权行为又是犯罪行为。尽管如此,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仍有明显的区别:
(1)二者的立法目的与功能不同。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本质上是民事责任,主要立法目的和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是刑事责任,主要立法目的和功能在于惩戒罪犯,预防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2)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以损害的发生为必备要件,无损害则无责任;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不以发生了实际损失为必备要件,刑事责任同样处罚危险犯,处于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阶段的行为也可能受到处罚。此外,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来说,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意义不大,仅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上具有一定意义,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并不要求有过错;而对于刑事责任来说,故意还是过失对于定罪和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二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犯罪行为均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像犯罪行为那样严重,只有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才有可能同时构成犯罪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不悖、互不排斥;且在财产责任的承担上,侵权责任优先于公法上的责任。
2.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均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均引起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又有本质的不同:
(1)二者所违反的民事义务不同。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得创设,因此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行为违反的则是当事人间约定的给付义务,以合同有效为前提。(www.xing528.com)
(2)二者侵害的客体范围不同。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仅在满足一定严格条件的前提下保护债权;而违约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
(3)二者所引起的责任范围及承担方式不同。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既可以是财产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违约行为所引起的违约责任只能是财产性责任,如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上,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即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对对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权行为的类型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无须也无法由法律逐一列举,统一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则是指适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以及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典型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2.单独侵权行为与多数人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由一个人单独实施且由一个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多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且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的侵权行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又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及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又分为连带责任型和按份责任型。
3.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又称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不作为的义务而作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又称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如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等。
不作为义务,是不特定人之间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通常由法律通过一般性的强制性规定确认。作为义务可以分为法定的作为义务、约定的作为义务、先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作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4.自己责任的侵权行为与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自己责任的侵权行为,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是指由行为人以外的他人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现代法律中典型的替代责任,如雇主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侵权法中大多数侵权行为都是自己责任的侵权行为。反对连坐,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因此,自己责任是原则,替代责任是例外。
5.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与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由于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是指由于人控制之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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