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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的时间和继承人参与条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或在继承开始时丧失继承权的,均不能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该项规则旨在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出现。甲与小甲因一次事件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时间。有通知义务的主体,不仅应当及时发出继承开始的通知,还应对遗产采取保护和管理措施。如继承人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继承开始的时间和继承人参与条件

(一)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死亡包括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以有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上确认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将法院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才享有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或在继承开始时丧失继承权的,均不能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

2.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而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其享有的各种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财产的种类、数额等都会发生变化。因此,遗产范围的确定只能以继承开始时为准。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尚存的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才能被确定为遗产。

3.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根据遗产的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在分配遗产时,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有的应当予以照顾,有的可以多分,有的则应当少分或不分。对于需要加以特别考虑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应当以继承开始时的继承人的状况为准。例如,继承人是否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就应当以继承开始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4.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商定遗产分割的时间。遗产分割时间与继承开始时间不一致的,遗产分割的效力溯及至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从继承开始时,因分割遗产而分配给继承人的财产,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已属其所有。

5.确定遗嘱的效力。遗嘱生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在继承开始之前,遗嘱尚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继承开始后,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力。有些情况下,遗嘱是否合法,也取决于继承开始时的一些具体情形。例如,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死亡时间的推定

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无法确定的,其相互之间的继承关系的确定,本应按照“后死亡者继承先死亡者”的原则进行。但是,在其死亡时间的先后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为了使其彼此间的继承得以进行,就需要法律对其死亡的时间进行推定。《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之规定,死亡时间的推定规则如下:

1.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在这里,“其他继承人”是指对死者享有继承权的、活着的近亲属。该项规则旨在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出现。

【训练】甲乙为兄弟,甲生子小甲。甲与小甲因一次事件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时间。(www.xing528.com)

1.如果推定甲先于小甲死亡,后果如何?

回答:首先,甲的遗产由小甲继承;其次,乙对小甲没有继承权,故小甲的遗产及所继承的甲的遗产,将构成无人继承的遗产。

2.如果推定小甲先于甲死亡,后果如何?

回答:首先,小甲的遗产由甲继承;其次,乙对甲享有继承权,故甲的遗产及甲所继承的小甲的遗产,均可由乙继承,进而避免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出现。

2.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训练】老甲生子大甲、小甲。大乙、小乙是姐妹。小甲与小乙结婚,生子A。老甲、小甲、小乙、A四人因一次事件死亡,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其死亡的时间如何推定?

回答:首先,A没有其他继承人,推定其最先死亡。A的遗产由小甲、小乙继承。其次,老甲辈分最高,推定其在A之后死亡。老甲的遗产之一半由大甲继承,一半由小甲继承。其中,小甲所继承的部分,为小甲、小乙共有。最后,小甲、小乙辈分相同,推定其同时死亡。小甲的遗产由大甲继承,小乙的遗产由大乙继承。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相关权利人可能不知道继承开始的事实,此时,需要继承开始的通知。我国《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有通知义务的主体,不仅应当及时发出继承开始的通知,还应对遗产采取保护和管理措施。

(五)遗产的保管

被继承人死亡后,存有遗产的人应为遗产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如继承人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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