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和其他各国的继承法律规定一样,我国继承制度也是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为基础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基本限定在家庭关系内,包括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1.配偶。配偶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相互间的称谓。作为继承人的配偶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合法婚姻关系的人,换言之,如不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没有继承权。在确定配偶身份的时候,有以下问题应予注意:
(1)配偶的判断标准为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即不承认事实婚姻,因历史原因,例外情形主要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存在的事实婚姻;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实施前已经形成的一夫多妻等特殊婚姻形式未解除的。
(2)与被继承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未与被继承人开始同居生活的,仍是法律上的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
(3)夫妻一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法院已作出双方离婚的判决但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如果一方此时死亡,另一方仍为配偶,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达成离婚协议,尚未依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继承权。
(5)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继承权。
2.子女。子女是与被继承人关系最近的直系晚辈亲属,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着最为密切的血缘联系和共同生活关系,所以,被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生子女。生子女是指父母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无论性别、年龄、结婚与否、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可以作为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生子女对于父母的继承权,不以父母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在《民法典》上,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继承权。
(2)养子女。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和养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彼此发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是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为其父母离婚后再婚或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形成的姻亲关系,继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继承遗产,取决于他们彼此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即有扶养关系存在,则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未形成扶养关系的,则无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并不影响其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是与被继承人关系最近的直系长辈亲属,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生父母。生父母对其亲生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不论该子女为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但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父母对该子女的遗产没有继承权。(www.xing528.com)
(2)养父母。因收养关系的建立,养父母也有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在养子女死亡前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不管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为何,也不论收养人是否成年,其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原养父母均无权继承原养子女的遗产。
(3)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在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后,并不影响继父母继承亲生子女的遗产。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全血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拟制血亲的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是父亲的父母,外祖父母是母亲的父母,二者是除父母外最近的直系长辈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儿媳与公婆之间、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发生继承权。但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并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后,适用法定继承时,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而是按照法定顺序参加继承,即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参加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1129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训练】被继承人甲有二子乙和丙,均已结婚并有子女。长子乙已先于甲死亡,留有女儿丁,乙妻在乙死亡后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甲死亡后,甲的遗产如何继承?
回答:丙、丁、乙妻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法律根据不同。丙作为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是代位继承,其继承的份额是乙本应继承甲的部分。而乙妻作为甲的儿媳,是姻亲关系,本来没有继承权,但因其在乙死亡后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由此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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