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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继承制度的全部,成为民法继承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之基础的法律原则。尽管《民法典》对于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并未做明确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内容:(一)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制度的首要原则。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优化方向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继承制度的全部,成为民法继承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之基础的法律原则。尽管《民法典》对于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并未做明确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一)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制度的首要原则。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发挥家庭的养老育幼、消费职能和巩固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养、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儿媳与女婿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方面。

(三)养老育幼原则(www.xing528.com)

养老育幼原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和家庭职能所决定的,它是实现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以及残疾人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必然要求。在我国民法中,继承权的享有与法定扶养义务的承担被紧密地联系起来,且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予以特别保护,从而使得养老育幼得以凸显。

(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在继承制度中,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及继承人如何行使继承权,不仅要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情况,也要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的清偿等问题,即达到继承人取得遗产权利与其义务履行要一致。例如,在遗产分配时,多尽扶养义务的多分,不尽或者少尽义务的可不分或少分;接受遗产的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其他债务。

(五)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互助互爱、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关系,因此,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相处,也应坚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在处理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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