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之一,是指夫妻双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终止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中,离婚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个途径: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自愿离婚的合意,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的离婚途径。
1.离婚协议的内容。协议离婚,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为前提。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需要对如下三个事项明确达成约定:
(1)同意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同意离婚意思表示的,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反悔的,只能办理复婚手续。
(2)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双方以离婚为目的,就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所达成的协议,性质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
第一,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予强制执行。
第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训练】甲乙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订立了财产分割协议。现乙不愿离婚,且对该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甲遂起诉离婚。法院若准予甲乙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上,是否应当考虑甲乙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回答:否。该协议未生效,且当事人不愿遵守,法院审理案件时,无需考虑该协议的约定。
(3)子女抚养、探视协议。当事人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事项作出约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在协议的履行中的任何时间发生纠纷,当事人均可起诉。
2.协议离婚的冷却期。协议离婚的冷却期,是指为避免当事人一时冲动导致协议离婚,法律对协议离婚程序所设置的、赋予离婚登记申请人撤回离婚申请机会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之规定,在申请登记离婚程序中,当事人需要两次提出申请。第一次申请时,当事人到指定离婚登记机关,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离婚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当日并无法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若双方在30天的冷静期作出不离婚的意思表示,那么需要到受理离婚申请机关申请撤回登记申请;若双方在此期间经过后,依然决定协议离婚,需要在冷静期满后次日开始30天内,提交第二次申请,即可完成离婚登记。若在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内,双方未提出第二次申请,则视为放弃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又被称为裁判离婚、判决离婚,是指夫妻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1.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
(1)夫妻感情破裂。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据此,“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最为重要的条件。在此基础上,法院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具有如下法定标准:
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该行为已经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该行为违反了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该行为已经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夫妻不再共同居住,停止性生活和经济上的合作,在生活上互不关心。此种分居的前提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学习工作住房等原因而分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条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此种其他情形如:夫妻一方婚后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妨害婚姻目的的实现。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或改善;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一方被判处刑罚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秉持立法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3条之规定,离婚案件符合上述法定离婚事由的,法院不应当因原告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2)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无关,而是将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事实作为离婚的理由。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据此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另外,为了防止出现当事人多次申请诉讼离婚而被判不予离婚的情形,《民法典》第1079条特别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即当事人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再次分居1年以上,该方当事人再次要求离婚的,此时人民法院不得再次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训练】甲乙系夫妻,乙因生意被骗患有严重的精神抑郁症,后被甲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甲欲与乙诉讼离婚,可否?
回答:可以。诉讼离婚主要适用于尚未达成离婚合意的情形,乙已经丧失行为能力,因此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只是此时应当先变更监护人,后进行离婚诉讼。
2.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给予现役军人的婚姻以特殊保护。现役军人保卫祖国、巩固国防,对其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需要明确的是:
第一,该条仅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是非军人的情形,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本条;若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合意离婚,也不适用本条。
第二,本条所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现役军人向非军人的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作为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第三,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方式,并非在于不允许现役军人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而是在于未经军人一方同意,法院不得准予离婚。
(2)女方的特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对特殊时期内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具有暂时性,是为了保护特殊时期内女性的身心健康以及有助于胎儿或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体现了对妇女、胎儿和儿童利益的保护。需要明确的是:
第一,该条所限制的离婚诉权仅是男方的离婚诉权,女方的离婚诉权不受此种限制。
第二,女方分娩后1年内,无论其所生子女是否死亡,在此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仍然适用本条。
第三,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如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在该条所规定的期限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有虐待婴儿、遗弃等行为;夫妻矛盾十分尖锐,法院若不及时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可能导致爆发更为严重的矛盾,造成杀害、伤害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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