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财产的婚内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重大理由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在不主张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对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以保全其财产利益;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对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以支付必须支付的费用。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8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上述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训练】贾某与甄某系再婚,现贾某与前妻所育之子患重病,急需手术治疗,贾某遂与臻某商量用其二人积蓄支付手术费用,被甄某拒绝。请问,甄某的行为是否合法,贾某该如何解决此事?
回答:二人行为系共有人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甄某行为合法。贾某此时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形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
1.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相互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相代理的权利。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被代理方对代理方所为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家事代理权,是一种法定代理权。因此夫妻双方对家事代理权有另行约定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训练】王某与章某系夫妻。章某欲在某医院分娩,为了保证妻子可以获得良好的就医环境,王某预定了该医院的特殊病房,每天3000元。后章某实施了剖宫产,住院共计10天,住院费3万元。请问该预定特殊病房是否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回答:属于,因分娩而住院属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基本医疗内容,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
2.重大共有财产的处分。夫妻一方对重大的共有财产实施处分,如出卖共有的房屋,该行为不属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故相互间不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意味着,夫妻一方对重大共有财产的处分,需经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进而,在夫妻一方无权处分重大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的,可以善意取得。(www.xing528.com)
(三)彩礼的返还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婚约,但是受风俗习惯影响,民间广泛存在订婚习俗,尤其以订婚中彩礼给付为常态,由此实践中有关彩礼返还纠纷较多。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现双方离婚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双方离婚的。
由此可见,给付彩礼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的实现,不仅包括结婚登记,还包括婚姻的实质内容。当无法实现结婚的条件时,该赠与合同归于失效,因此给付彩礼方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同时,考虑到为防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还规定了因给付彩礼致贫的返还情形。
实践中,彩礼返还的数额,一般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酌定返还的比例。影响返还比例的因素包括婚姻存续时间或者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无法缔结婚姻的原因及过错,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彩礼后期是否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等。因此彩礼返还纠纷属于以习惯为裁判依据的范例。
(四)个人财产的赠与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夫妻间的财产赠与合同纠纷的审理,不再考虑夫妻之间的身份要素,而将其看成是一般的赠与合同。这意味着,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原则上,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在如下两种情况下,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1.赠与房屋已经过户登记的;
2.赠与房屋尚未过户登记,但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