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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效力瑕疵及相关申请权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效婚姻,是指因违反了婚姻的根本性有效要件,而自始不产生婚姻效力的婚姻瑕疵类型。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自然人或单位。②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婚姻的效力瑕疵及相关申请权

婚姻的效力瑕疵,是指因结婚行为的违法性给婚姻的效力造成的影响。在我国民法上,婚姻的效力瑕疵有二:一是婚姻的无效,二是婚姻的可撤销。

(一)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事由。无效婚姻,是指因违反了婚姻的根本性有效要件,而自始不产生婚姻效力的婚姻瑕疵类型。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婚姻的无效事由包括: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宣布无效或被撤销,未经宣告之前,仍然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就构成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此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第二种属于事实意义上的重婚,即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关系或名义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何种意义上的重婚,重婚双方的婚姻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48条的规定,民法禁止结婚的亲属有两类:一是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和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等。由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间的规定,所以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也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具体:兄弟姐妹之间,既包括同胞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舅舅与外甥女之间,姨与外甥之间。

【训练】甲与乙为夫妻,甲死亡后,乙欲与丧偶多年的公公(甲父)丙结婚。请问二人婚姻效力如何?

回答:乙丙二人为姻亲,属于亲属关系。我国没有规定直系姻亲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另外亦未规定姻亲终止的时间,通常死亡导致姻亲关系终止。本题中乙丙二人虽然没有禁止结婚的姻亲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同样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43条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公公与儿媳的婚姻虽然满足结婚的一般条件,但是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二人婚姻为无效婚姻。同时世界各国立法通常否定直系姻亲之间的婚姻效力。

(3)未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法律对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要求。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有二: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状况,心智成熟状况,即是否有能力对婚姻大事做出理性、独立的判断;二是社会因素,一定时期的人口状况、人口政策,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等都可能影响到法定婚龄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应在婚姻成立之时既已存在,在婚姻成立之前或者婚姻成立之后存在的,对本婚效力没有影响。同时,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在婚姻成立时已存在,但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的情形,不构成婚姻无效的事由。

【训练】甲与乙结婚时,乙19岁。结婚5年后,乙以结婚时未满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院是否应该予以支持?

回答:否。

2.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1)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自然人或单位。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则包括: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即婚姻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②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应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当事人死亡时的婚姻无效申请。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意义在于死者遗产的继承等领域。因此,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我国目前对无效婚姻的宣告采取的是单一的诉讼制模式,即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为人民法院。

第一,法院对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法院对于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审项:一是案件中婚姻效力的认定;二是在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财产分割与子女的抚养。在此基础上,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法院对上述两个审项的审理方式有所不同:①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且审理中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②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婚姻无效案件与离婚案件。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2、13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案件与离婚案件的关系,区分如下两种情形来处理:①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训练】甲乙婚后,感情不和。

1.如果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离婚。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甲乙的婚姻系属无效。法院如何处理?

回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甲、乙,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www.xing528.com)

2.如果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离婚;甲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1)法院如何处理?

回答:先审理婚姻效力之诉,中止离婚之诉。

(2)如果甲乙婚姻有效,怎么办?

回答:继续审理离婚之诉。

(3)如果甲乙婚姻无效,怎么办?

回答:不再审理离婚之诉,直接处理婚姻无效所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有权撤销该婚姻效力的婚姻效力瑕疵状态。

1.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052、1053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如下:

(1)胁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胁迫婚姻,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行为人须有胁迫行为。胁迫行为可以是以现实的强制力和危害为内容,如殴打、劫持等;也可以是以尚未发生的侵害为要挟,使对方陷入恐惧,如若不结婚则公布其隐私信息等。胁迫行为可以是直接针对相对人的,也可以是针对相对人的近亲属的,如其父母、兄弟姐妹等。

第二,行为人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行为人有以胁迫行为逼迫相对人缔结婚姻的故意。

第三,相对人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陷入恐惧,并因此而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第四,行为人不限于婚姻当事人,第三人满足上述条件的胁迫行为,亦可构成撒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如一方父母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胁迫相对人与己方子女缔结婚姻的情形。

(2)违反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这里,重大疾病应以影响婚姻家庭功能的实现为标准。若某一疾病影响到参与社会工作,或者需要他人照料,或维持生命需要花费大量金钱,此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将给对方的婚后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可撤销婚姻,在婚姻没有被撤销之前有效。享受撤销权的当事人可选择维持婚姻效力,也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但是应当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一旦经过,撤销权归于消灭,此时当事人只能选择解除婚姻关系。

2.撤销婚姻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第1052、1053条之规定,可以提请撤销婚姻的权利人是婚姻关系当中受胁迫一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机关则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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