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家庭法规范精髓的集中体现,承载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对婚姻家庭编规则和制度的高度浓缩化、抽象化,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决定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框架,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个人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非法干涉。
1.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配偶,不受第三人的非法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有权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婚姻自由的禁止事项。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的规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均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原则的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不同的阶级社会中一夫一妻制有不同的内涵。我国民法上一夫一妻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若重婚的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则会构成犯罪,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一般比较隐秘,不愿公开两性关系。此行为仅为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涉及触犯刑法。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表现为如下几方面:①男女双方享有同等的婚姻自主权。②夫妻双方在人身财产关系上平等。③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④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平等。(www.xing528.com)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与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具有明显的区别。民法平等原则指所有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平等地履行义务,是市民社会范畴内的平等;男女平等则强调婚姻关系中两性法律地位的平等,强调家庭范围内两性关系的平等,更具伦理性。
(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和残疾人都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有必要强调其利益的不可侵犯性。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具有如下具体要求:
1.禁止家庭暴力。国家对家庭暴力持零容忍的态度。
【训练】幼儿园的孙老师发现松松小朋友最近情绪低落。经了解,松松的父亲经常在松松面前辱骂、殴打松松的母亲。请问其父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松松的家庭暴力?
回答:构成对松松的家庭暴力,松松目睹了家庭暴力,其父亲施暴时并没有将松松带离现场,说明主观具有过失,给松松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也构成对松松的家庭暴力。
2.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在居住条件上的歧视性对待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
(五)家庭文明建设原则
由于家庭在人口数量和质量、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民法典》第1043条将家庭文明建设提升至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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