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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以及私密利益支配利用的权利。隐私权属于防御性权利。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其次,隐私权主要是防御性权利,个人无法积极主动行使隐私权,只能在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包括维护个人私生活的安宁、个人秘密不被他人非法公开、个人生活自主决定等。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隐私权

1.隐私权概述。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以及私密利益支配利用的权利。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也即隐私保持,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保守秘密,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隐私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维护隐私的不受侵犯,包括:阻断对隐私信息的不法传播,例如,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防止隐私空间的不法进入,例如,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禁止擅自闯入自然人住宅,禁止在居所安装监视装置等。

(3)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的权利。例如,经权利主体决定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7];自己积极利用个人资讯,满足精神和物质需要等。

2.隐私侵权。隐私权属于防御性权利。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民法典》第1033条之规定,致害人实施如下侵权行为的,构成隐私侵权:

(1)侵扰他人私生活安宁。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或擅自入侵他人的酒店客房、住宅等私密空间;

(2)窥探他人私人生活。如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酒店客房、住宅等私密空间、秘密活动、身体的私密部位等;

(3)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即未经受害人许可,将受害人的私密活动公开或告诉他人;

(4)其他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行为。

【训练】请回答如下问题:

1.甲的电脑出故障打不开,送维修点维修。电脑工程师乙打开电脑,发现电脑中存有甲和其女友的私密照片和视频。

(1)乙看到甲和其女友的私密照片和视频,是否侵犯甲的隐私权?

回答:否。甲能够预想到,如果乙能将电脑打开,必然会看到照片和视频。甲请乙维修电脑,等于允许乙知道其隐私内容。

(2)设乙将其下载的照片和视频发在网上,问:是否侵犯甲的隐私权?

回答:是。非法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2.甲租房开设诊所,前厅为诊所,后屋为卧室。某日晚间,辖区派出所接到举报,称甲与其妻乙正在卧室观看黄色光碟。民警丙和协警丁、戊未着警服、未出示警官证,直接闯入甲乙的卧室,将二人从被窝里拉出,称其传播淫秽色情制品,随后将甲带至派出所进行殴打,并罚款2000元。

(1)问:甲乙观看黄色光碟是否违法?

回答:否。夫妻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受法律保护。

(2)问:丙丁戊的行为是否违法?

回答:是。不按要求着装、持证执法属违法执法,私密空间禁止他人非法进入。

(二)个人信息权

1.个人信息权概述。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www.xing528.com)

个人信息权就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支配、利用的权利。个人信息权是我国《民法典》第111条、第1034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

2.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比较。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都是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也均是自然人对自己生活的自主决定权,个人信息中也有不少属于隐私的信息,如未公开的信息;并且侵害隐私权也可能同时侵害了个人信息权,导致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都受到侵害。《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存在以下四个方面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首先,隐私权主要是精神性人格权,保护隐私权主要是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利益,侵害隐私权主要导致精神损害,但个人信息权是集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保护个人信息权既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利益,也保护其财产利益;甚至自然人的某些信息权主要体现为财产利益,例如,名人出于商业目的可以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授权他人使用。其次,隐私权主要是防御性权利,个人无法积极主动行使隐私权,只能在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但个人信息权不止消极地排除他人利用,也可以体现为对个人信息的主动控制、利用。

(2)权利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具有私密性。个人信息中有属于隐私的内容,但个人信息权中的信息更多不包含私密性。例如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都是在一定范围内不具有私密性的信息,它们不属于隐私,无法归入隐私权保护,但仍基于生活的安宁需要而不能任由他人获取和使用。此外,隐私一旦被公开就无法恢复其私密性,故隐私无法具有重复利益,隐私受到侵害后无法恢复原状。但个人信息则可以被反复利用,如身份证号可以在多种场合被使用,侵害个人信息权也可以恢复原状。此外,相较于隐私的私人性,个人信息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更为密切,个人信息可能以“集合”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大数据、基因库等,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

(3)权利内容不同。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包括维护个人私生活的安宁、个人秘密不被他人非法公开、个人生活自主决定等。而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则主要体现为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支配、控制,不被他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不被他人非法买卖、提供或非法公开等。

(4)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的保护基本只涉及私人利益。除了确权保护之外,主要是事后救济,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但个人信息权不仅涉及私人利益,也涉及公共利益,因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有事后救济,还包括事先防御,例如,规定使用他人信息者的义务。

3.个人信息侵权。《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③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④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据此,致害人实施如下侵权行为的,构成个人信息侵权:

(1)非法收集、处理他人信息。

第一,未经他人同意,收集、处理他人信息。但是,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无需信息主体的同意:①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信息主体明确拒绝,或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②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地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

第二,秘密收集、处理他人信息,或未明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他人信息。

(2)非法向第三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买卖双方均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但是,向第三人提供他人经过加工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

【训练】甲娱乐性报纸将乙知名导演的家庭住址登在该报纸上,丙狂热影迷看到后,每天守在乙家门口,不是请乙签名就是请求乙合影留念,导致乙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甲是否侵犯乙的个人信息权?

回答:是。

【注释】

[1]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374页。

[2]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

[3]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尹田:“论一般人格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4]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

[5]参见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5页。

[6]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79~483页;王利明、杨立新、姚辉: 《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页。

[7]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4~6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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