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
1.名誉权概述。名誉是指民事主体的名望和声誉,是指他人对特定民事主体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社会表现等方面的人格尊严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和尊重。自然人名誉权是自然人就自己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人格尊严应受社会公正评价和尊重而不受损害的具体人格权。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是其参与民事活动状况、日常经营诚信与否以及承担社会责任如何等方面的人格尊严应受社会公正评价和尊重而不受损害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是人格的精神要素。名誉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精神属性的人格尊严应受公正社会评价和尊重的利益。自然人的精神属性包括自然人的品德、操守、生活作风和其他素质;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精神属性包括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尽责、守约表现等品质。名誉权就是民事主体针对其名誉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2)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名誉应受公正社会评价和维护自己的良好社会评价,即受到公正社会评价和应有尊重,并且保有自己的良好名声,维护自己的名声不受侵害。
(3)名誉权没有财产内容,但与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关联。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也非商品,它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也不能像肖像权那样通过利用而产生经济利益。但是,名誉权却和财产有着密切的联系。自然人的名誉直接关涉其就业获酬等问题,自然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时,不仅遭受精神上的痛苦,还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如因名誉损害而影响与他人的正常交易和合作造成收入的减少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则直接关系到其市场竞争力、产品销路销量、获取利益的机会等。
2.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应受社会公正评价和尊重。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都有获得社会公正评价、得到良好名声的权利,其社会评价不应受歪曲而降低。他人只要不实施影响社会对人公正评价的行为,权利主体的名誉即可得到公正的评价和尊重。名誉权的权利人无权要求他人对自己作出评价,义务人也无义务积极评价,只要不作出影响公正评价的行为即可。
(2)名誉保有权。民事主体保持自己享有的良好名誉不降低、不丧失。
(3)名誉维护权。民事主体对于任何有可能导致社会对其人身精神属性和价值的评价降低的言行,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权人对于名誉权所体现的利益能够进行支配。名誉权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社会交往和良好合作,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
(5)信用评价的查询、异议权。信用评价是经济领域中的名誉。在市场经济社会,民事主体的信用评价对其生活、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民事主体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3.名誉侵权。
(1)名誉侵权的一般构成。一般而言,致害人实施侵权行为,采取侮辱或诽谤等有辱人格尊严的方式,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侵权。其中,侮辱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公然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则是指故意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可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侮辱和诽谤都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两者的不同在于:侮辱一般是当面或公然进行,而诽谤则是背后或私下进行;侮辱主要用语言文字进行辱骂或暴力手段进行贬损,而诽谤则主要是故意虚构事实贬损他人。
【训练】甲乙为某单位同事,二人有过节。
1.某日在单位餐厅用餐后,甲对乙竖中指,两人遂发生争执,几乎动手,后被其他同事拉开。甲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是否侵犯乙的名誉权?
回答:侮辱行为。是。
2.乙很生气,不日,见甲和女同事丙开玩笑,遂私下对其他同事说甲和丙有私情,后被甲丙知晓。乙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是否侵犯甲和丙的名誉权?
回答:诽谤行为。是。
(2)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名誉侵权:
第一,捏造、歪曲事实。此时,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构成诽谤,进而构成名誉侵权。
第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真实性负有合理审查义务的人,如报社、电台等,在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则与提供失实内容的人构成诽谤的共同过错,因而需构成共同的名誉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审查义务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需从审查对象的社会关注度、审查义务人事先对该问题的了解程度、真实性审查的难度、所需成本等方面综合判断。
第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此时,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构成侮辱,进而构成名誉侵权。
(3)文学、艺术作品与名誉侵权。文学、艺术作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同时具备如下要件的,构成名誉侵权:
第一,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发表。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才会产生社会影响,进而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发生名誉侵权的后果。(www.xing528.com)
第二,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只有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才能够与社会生活中的特定受害人发生连接。需要注意的是,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第三,含有侮辱、诽谤内容。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侮辱、诽谤内容,方才构成名誉侵权的行为要件。
(二)荣誉权
1.荣誉权概述。荣誉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贡献、表现或先进事迹,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以授予荣誉称号的方式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的评价,如授予某自然人“劳动模范”“优秀党员”等称号,授予某户人家“文明家庭”“五好家庭”等称号,授予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诚信经营企业”“产品信得过企业”等称号。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获得的荣誉称号不受非法撤销和剥夺。荣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所称的荣誉及其所包含的利益。荣誉的本身是一种以荣誉称号的授予而作出的正式的、积极的社会评价,它是荣誉权的客体。同样,荣誉权所包含的利益也是荣誉权的客体。荣誉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自然人获得“劳动模范”称号,这种称号是荣誉的本身;因被评为劳模而获得的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财产利益以及所获得的尊敬、荣耀等精神利益,都是荣誉利益,也都是荣誉权的客体。
(2)荣誉权的非固有性。荣誉权和其他的人格权利不同,它并非基于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基于国家、社会团体、单位或组织授予民事主体某种荣誉称号而产生,具有非固有性的特征。
(3)荣誉权是一种人格权。荣誉在本质上与名誉没有根本的区别,事实上,荣誉只不过是由国家、社会通过特定机关或者组织以荣誉称号的授予加以确认的良好名誉而已,它仍然是对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贡献等方面的肯定的、褒扬的评价。同时,尽管荣誉权是基于国家、单位等所授予的称号而产生的,但它与传统民法上的身份权并不相同。传统民法上的身份是基于亲属法上相对关系的身份,身份权是基于这种亲属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因而,荣誉权应为人格权。但是,从荣誉权并非人人享有这个角度看,它却明显区别于其他固有性的、人人皆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因而是一项较为特殊的人格权,是固有性人格权的例外。
2.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保持权。荣誉保持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已经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荣誉归己享有,体现的是荣誉的独占权,表明荣誉已经获得,即为民事主体终身享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非法剥夺。荣誉的撤销,须依一定的程序,由原授予荣誉的机关或组织依法定的事由撤销。荣誉的剥夺,则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判决方式为之。任何非法撤销、剥夺他人荣誉称号的行为,都是对荣誉权的侵犯。
(2)精神利益支配权。精神利益支配权是荣誉权人对其所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控制和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3)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获得权,就是荣誉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于荣誉附随的物质利益、取得财产权利的权利。荣誉权的物质利益,是指奖金、奖品、奖杯、奖章等含有精神价值和实用价值的财物,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荣誉待遇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可见,荣誉权本身虽然是人格权,但与财产权有联系。
(4)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与此有联系的支配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所有权支配;二是占用支配。这要根据荣誉称号授予时对荣誉附随的物质利益归属加以确定。荣誉称号授予时明确规定物质利益完全归权利人所有,获得这种物质利益,即对该物质利益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对其所有的这些物质利益,依其所有权自主支配。荣誉称号授予时明确规定权利人对物质利益不具有所有权,只是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的,权利人只能以其占有权有限支配。例如体育比赛的流动奖杯,获得者享有有限支配权,包括占有权、适当利用权,同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和按时交回义务。因此,根据荣誉权所取得的对荣誉附随的物质利益的支配,是指占用支配。而依据荣誉权而获得物质利益的财产所有权后,荣誉权人对该物质利益的支配是依其所有权进行的,这时已同荣誉权无关。
3.荣誉侵权。致害人实施如下侵权行为的,构成荣誉侵权:
(1)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荣誉称号乃是由特定的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授予有特殊贡献的人的,它只能由原授权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通过特定的程序予以取消。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正如授予他人荣誉称号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未具备剥夺条件者,任何人或者机关不得剥夺,否则构成对荣誉权的侵害。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阻挠、压制他人获取荣誉称号,不是对荣誉权的侵害,因为这时受害人还未获得该称号,当然也就不享有荣誉权。
(2)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以侮辱、诽谤等有辱他人尊严的方式,诋毁、贬损他人荣誉的,不仅构成荣誉侵权,而且构成名誉侵权。但是,损毁他人的荣誉证书、毁坏奖章、奖状、奖杯、奖牌,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物权,而非荣誉权。
(3)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训练】甲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并颁发荣誉证书。同事乙嫉妒甲,在公开场合对其他同事说:“他先进个啥!他的先进是送礼得到的。”某日,乙趁甲不在办公室,将甲的荣誉证书悄悄毁坏,在扔进垃圾桶时被同事丙发现。
1.乙是否侵犯甲的荣誉权?
回答:是。乙诋毁甲的荣誉。
2.乙是否侵犯甲的名誉权?
回答:乙对甲实施侮辱,有损甲的名誉。
3.乙是否侵犯甲的所有权?
回答:是。乙损害归甲所有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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