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三项功能:[3]
1.解释功能。由于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决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如此,一般人格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功能。当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时,应当以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有悖于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而对具体人格权进行的解释,应属无效。除了在学理上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解释功能外,在司法适用上也具有解释功能。在司法解释上,对于具体人格权立法应如何适用,也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在具体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上,也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要求。
2.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从中可以派生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当具体人格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具体人格利益依据一般人格权得以保护之后,这些被保护的人格利益就有可能逐渐获得区别于其他人格利益的独立和清晰的概念,被确定和命名为新的具体人格权。
3.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是指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这些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4]当这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权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损害。(www.xing528.com)
【训练】甲家的祖坟位于乙家的承包地内,甲乙之间有矛盾。甲父去世后,甲按照当地风俗欲使其父入土为安,遭乙阻拦。后经村民劝解,乙虽同意甲葬其父,却在甲父下葬现场用手机播放歌曲《好日子》,甲遂与其发生冲突。乙侵犯了甲的具体人格权还是一般人格权?
回答:一般人格权。悼念、吊唁、哭丧等均不是具体人格权,而是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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