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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利益与人格权的保护及遗留利益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特定人格利益之外,法律没有赋予具体名称的人格利益,全部归入一般人格权范围予以保护。自然人死亡后,权利主体消灭,人格权随之消灭,但存在人格遗留利益。《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利益与人格权的保护及遗留利益

人格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表现为物质形态(生命、身体、健康)和精神形态(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的全部利益,人格权是人格利益的权利化。当法律赋予特定人格利益以具体名称时,这些人格利益就成为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在特定人格利益之外,法律没有赋予具体名称的人格利益,全部归入一般人格权范围予以保护。可以说,人格权是具有法律强制保护力的外壳,人格利益则是外壳保护下的内容。正因为有了法律的强制保护,人才可以合法地、正当地支配、利用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

人格利益可分为自有人格利益和人格遗留利益,自有人格利益是自然人生存期间得以直接支配的自己的利益,人格遗留利益则是死者遗留下来的利益。自有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权利主体可以直接请求法律保护。自然人死亡后,权利主体消灭,人格权随之消灭,但存在人格遗留利益。如果死者是一般自然人,则其人格遗留利益属于其近亲属,他人对死者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将直接侵犯其近亲属利益。《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死者生前曾被国家授予英雄称号或者死后被追认为英雄烈士的,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8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因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就其一般属性而言是防御性的而不是支配性的,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均不能以直接支配的方式行使权利,只有在受到侵害时才被动地进行防御,对权利利益加以保护。而某些特定的人格利益则具有可支配性,如肖像的许可使用。因此,可以将某些具体人格权的权能扩张至对特定人格利益的支配,但这种支配仅仅针对特定人格利益,属于特定的人格权内容;支配的结果是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应属于财产权的内容。这种财产权是与特定的人格利益紧密联系的财产权,可以直接支配,如影视明星为某种产品做代言人而获得的收益。

【训练】甲饮料企业在其官方微博上与乙网民互动时,以抗美援朝战争中被美国凝固汽油弹烧死的丙战斗英雄为话题,以侮辱性言辞讨论喝饮料吃烤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1.甲企业和乙网民的行为是否侵权?

回答:是。(www.xing528.com)

2.甲乙侵犯了谁的利益?为什么?

回答:丙的近亲属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丙是英雄烈士,其人格遗留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3.可以由谁提起诉讼?

回答:丙的近亲属。丙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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