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的管理。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管理事务的人称为被管理人或者本人。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是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了鼓励互相帮助和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和品德,特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是一种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的利益管理其事务,例如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甚至还可以包括对本人财产进行的处分。但这种管理行为并非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缺乏这种效果意思。尽管管理人有为本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这种管理意思是管理人在事实上欲将管理产生的利益发生于本人,而非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本人,也不需要获得本人的同意。
(二)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看,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为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中行为人即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从行为人使用的名义看,无权代理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则不构成民法规定的直接代理。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也可以用本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但管理人以何人的名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3)从制度价值看,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法律上鼓励的行为。无权代理违背了本人的意思,会增添交易的麻烦,甚至损害本人的利益,因此民法对无权代理是持否定态度的;但民法规定的无因管理则是为了鼓励人们相互帮助,提升社会的道德风尚。
(4)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看,无权代理涉及本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而无因管理仅涉及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关系。
2.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属于债的发生依据,属于法定之债,在罗马法中都曾被作为“准契约”,但它们的区別比较明显。除了在性质、构成要件方面的区別外,以下三点也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重要区别:
(1)从制度功能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差别较大。无因管理制度的存在,是鼓励人们相互帮助的良好道徳风尚,而不当得利制度则是为了矫治因无法律原因而导致财产变动的不公平后果。
(2)从它们作为债的内容方面看,无因管理的内容显然比不当得利要复杂。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了他人利益而履行了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包括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甚至还可以包括对本人财产进行的处分。在管理后果方面,管理人除了要将通过管理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本人,还承担管理和通知义务等。而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比较简单,仅涉及受益人对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
(3)在有关利益的返还问题上,无因管理中管理费用的返还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并且不受本人是否取得利益的影响。而在不当得利中,如果受益人为善意,则仅仅返还现存利益;如果受益人是恶意,则是一种加重责任,他应当将所得利益、附加利息以及损害赔偿一并返还。
(三)无因管理的类型
无因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www.xing528.com)
1.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是否有管理意思为标准,可以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的无因管理。这种无因管理可以产生阻却违法性的后果,使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成为一种法律认可的债的关系,从而使之不构成侵权。不真正无因管理,又称准无因管理,是指在外观上可能存在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但管理人实质上缺乏管理意思的无因管理,其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误信管理,二是不法管理。误信管理是指将他人事务误信为自己的事务加以管理;不法管理是明知属于他人的事务却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都因缺乏管理意思而在本质上根本就不构成无因管理,它们应当构成侵权或不当得利。但是,如果对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一律按不当得利或者侵权对待,未必对本人有利,所以可以准用一些无因管理的规定。
2.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对于真正无因管理,按照是否有利于本人或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可以分为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则是指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具备真正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特别是也具备管理意思,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适法无因管理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二是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对于不适法无因管理,虽然认可其构成无因管理进而能阻却违法,但是由于无因管理制度的功能是为了鼓励保护本人利益的行为,而不适法无因管理毕竟违背了本人的意愿,所以一般在管理人的权利方面给予限制。
【训练】请回答如下问题:
1.甲明知乙要出国定居还为其在国内购买笨重的家具:
(1)甲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还是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回答:因甲具有为乙的利益的管理意思,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
(2)甲构成真正无因管理中的适法无因管理还是不适法无因管理?
回答:甲的行为不利于乙的利益,故构成不适法无因管理。
2.甲以高价出售乙公证过的准备捐赠给图书馆的书籍,甲知道乙向图书馆赠书之事:
(1)甲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还是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回答:因甲具有为乙的利益的管理意思,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
(2)甲构成真正无因管理中的适法无因管理还是不适法无因管理?
回答:甲的行为虽利于乙的利益,但违反乙的意思,故构成不适法无因管理。
3.一般的无因管理与特殊的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是否取得报酬为标准,可以把无因管理分为一般的无因管理与特殊的无因管理。一般的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享有向本人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请求权,而无报酬请求权。我国《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的情形即属于一般的无因管理。特殊的无因管理,是指依据特别法的规定,管理人除享有向本人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请求权外,还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无因管理。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规定的海难救助就属于特殊的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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