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
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是指合伙人彼此之间因合伙合同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归属。合伙财产,是指基于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成立后的运作过程所取得的财产。由于合伙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合伙财产仍归属于合伙人。至于合伙财产是由合伙人共有,还是由合伙人分别所有,合伙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合伙人共有。
(2)合伙财产的分割。无论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有还是分别所有,其均由合伙人共同支配,构成合伙体实现合伙人共同目的事业的物质基础。为保障合伙体的正常运作,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是,合伙人退伙、合伙利润分配,或合伙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2.合伙份额比例。(www.xing528.com)
(1)合伙份额比例的确定。合伙份额比例,是指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比例。合伙体的营利及亏损,应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分担,而其分配、分担的基础,就是合伙份额比例。合伙份额比例的确定规则是:合伙人对合伙份额比例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2)合伙份额的转让。合伙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人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他人。合伙人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无需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合伙份额的合意即可。合伙人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他人时,基于合伙合同的人身信任性,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的外部财产关系
1.合伙债务的承担。由于合伙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合伙债务本质上为合伙人的债务。因此,合伙人与合伙的债权人之间形成连带之债的关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权利的代位权。合伙人的权利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种类型。合伙人的共益权,是指合伙人为了全体合伙人共同利益而享有的合伙权利,如表决权、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合伙人的自益权,是指合伙人为了自己利益而享有的合伙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在此基础上,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在合伙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代位行使合伙人的自益权,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共益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